附录:以为为举报微博实录如下:
本人认为携程预付卡涉嫌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有关规定,携程作为中国在线旅游市场的领先者,应严格遵守中国法律。为保证支付安全,净化支付市场,本人已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实名举报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为督促和落实举报内容,节选举报信如下: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下称携程)涉嫌在没有支付牌照的情况下,发售以礼品卡为载体的预付费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本人基于职业习惯,注意到2017年的易观千帆数据和携程发布的一季度报告显示,携程旅行APP月度用户活跃规模为1900余万人,一季度净营收61亿元。这么大规模用户数量和平台营收,决定了携程收取的、不属于其所有的资金,应当处于央行监管之下。但在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支付机构名单(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127924/128041/2951606/1923625/1923629/index.html),未查到携程网信息,存在违规嫌疑,望其澄清。
一、携程涉嫌违规的产品
携程涉嫌违规产品里最典型的是携程礼品卡。(产品链接见:http://lipin.ctrip.com/online/ypbooking/IndexV3.aspx)
根据《携程礼品卡章程》第二条,携程发行的礼品卡内预付价值一元等值于一元人民币。购买礼品卡后,由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礼品卡可以使用多种支付手段包括微信支付,在礼品卡购买之后、消费之前,用户是将资金支付给携程网。消费后,携程向商户结款。
用户充值礼品卡用户通过礼品卡支付给携程携程向商户结款,这一资金流向的过程,携程网作为网上中介平台,实际上在为交易双方提供预付费卡的资金转移服务。从事预付费卡发行服务,须取得人民银行办理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携程涉嫌违反何种规定
携程在没有支付牌照的情况下,发售以礼品卡为载体的预付费卡,涉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多项关于从事支付业务的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同时规定,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再根据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应当终止支付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禁止性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9月27日正式实施的《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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