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引发行政诉讼
“真没有想到,我的一个投诉电话,会让销售商和工商局打了两年多的官司。”李红对法治周末记者如是说。
2014年4月11日,国花幼儿园发现鄂DA3662校车没有卫星定位装置,GPS也与荆州本地不同步,于是向荆州市工商局所属的12315投诉。
接到举报后,荆州市工商局的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国花幼儿园。可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国花幼儿园此时的回复是:“举报的问题销售商已处理,不用再麻烦工商局了。”
由于举报涉及到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校车安全,执法人员没有就此止步,继续前往现场了解情况。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涉案的鄂DA3662校车内铭牌与汽车尾标不一致,并因此认为松源贸易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的幼儿园校车,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2014年4月28日,湖南省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二站(以下简称湖南汽车质检二站)接受荆州市工商局的委托后,对鄂DA3662校车进行了质量检测。《检验报告》的结果为:送检车辆有8处不符合幼儿园校车标准,“综合判定车牌号送检车辆为不合格产品”。
2014年6月12日,荆州市工商局对松源贸易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19万元;2、处20万元罚款。处罚理由是松源贸易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松源贸易公司对处罚不服,向荆州市沙市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除了将荆州市工商局列为被告外,还将江淮客车和国花幼儿园列为了第三人。
2014年8月20日,沙市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胡远华、时任荆州市工商局法规科负责人张旭华以及李红都到庭参加诉讼。江淮客车对审理似乎更为重视,除了委托专职律师谢明碧外,还委托了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曹金生代理出庭。
松源贸易公司起诉的主要理由是:荆州市工商局对鄂DA3662校车检验时,没有通知松源贸易公司和江淮客车。此外,检验的校车已使用,不符合检验质量状态和检验规则。
江淮客车则表示:荆州市工商局对涉案的机动车没有执法权,机动车的登记、安全检验与机动车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公安部门行使。此外,涉案车辆在销售时是完全合格的商品,湖南汽车质检二站没有整车质量检验的相关资质证书。
沙市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湖南汽车质检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程序不合法,荆州市工商局以该《检验报告》为主要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系事实不清。此外,荆州市工商局将松源贸易公司销售产品的全部价款列为违法所得,于法无据。2014年12月1日,沙市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荆州市工商局对松源贸易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回合,以荆州市工商局的完败收官。这一结果,也大大出乎李红的预料。所以,在荆州市工商局提起上诉后的一系列诉讼活动中,李红都以工作忙为由,“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荆州中院二审后认为,松源贸易公司和江淮客车均认为《检验报告》不合法,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一审直接以该《检验报告》鉴定程序不合法而否定其效力欠妥,裁定“发回沙市区法院重审。”
沙市区法院重审后,维持了荆州市工商局对江淮客车的“处20万元罚款”,撤销了“没收违法所得16.19万元”。
这次轮到松源贸易公司提起上诉了。2016年3月7日,荆州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荆州市工商局查处的涉案校车构成不合格产品,但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变更处罚决定的“处20万元罚款”为处5万元罚款。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搜索更多: 江淮客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