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乐视代理人提出了新的调解方案:愿意向符合兑换条件的原告兑换64G乐Max,不过其再次表示,需要先向仓库确认有没有足够的货品。
而叶先生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80名乐迷们并不愿意接受乐视这样的调解方案和态度。
截至记者发稿前,未能联系上乐视控股公关。不过,乐视方面此前就该案件回应媒体时表示,2016年初举办的“打卡送手机”活动,本意是为回馈乐迷支持,由于双方对于活动规则的理解不同,才导致纠纷;为了维护广大乐迷的权益,纠纷产生后,乐视曾经多次主动与对方沟通,寻求和解,但未果;纠纷诉至法院后,双方均按法定程序参与其中,乐视也在积极寻求纠纷解决方案。
积分兑换商品是否消费行为
“积分消费,普遍存在各大电商商城,已经深入到日常生活中,该案的判决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和权益。”左胜高表示。
那么,积分兑换商品是否属于消费行为?更改内容又是否构成欺诈?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认为,如果用户以获取到的积分可以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自由选择兑换商品,其他消费者亦可以付款购买该商品,则该兑换行为可以视为消费行为,在此情况下,用户可以选择适用或者参照消法进行处理;至于是否构成欺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平台在(用户获取积分的)事后单方更改了兑换规则,则涉嫌欺诈。
在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看来,消费本身就是买卖的合同行为,积分兑换商品实际上是一种B2C形式的消费合同关系,平台若以合同关系否定它是消费行为,是站不脚的。
“平台在兑换日之后更改规则,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用户作出错误表示的嫌疑,涉嫌构成欺诈;即便是网站编辑行为也是平台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此对抗用户,因为编辑行为代表公司职务行为。”吴景明表示。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副主任乔聪军也认为,积分兑换商品是一种消费行为,因为积分的产生,是建立在特定的行为基础上,即双方约定好的行为,平台要求用户每日签到,是维持论坛人气、增加社区流量的商业行为,同时,“若平台隐瞒真实情况,擅自变更承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015年,乐视曾陷“发货门”风波,有观点指出,乐视延迟交货,单方面变更型号,表现出其缺乏契约精神。
乔聪军认为,互联网本身具备虚拟性,商家和消费者并不是面对面交易,且网页、合同等文件保存在商家的服务器上,随时可以修改甚至删除,会造成消费者取证困难、成功取证的成本高。
作者: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罗聪冉 来源:法治周末 共2页 上一页 [1] [2] 亚足联合同终止 乐视体育再陷“钱荒” 乐视2016年营收218.3亿 手机业务发展遇阻 乐视惹众怒多路对手看笑话 亚冠转播权如悬念大片 乐视体育版权危机接二连三 最后口粮亚冠能保住吗? 专家谈乐视手机兑换风波:法律责任小 公关麻烦大 搜索更多: 乐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