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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监管拟出新规 不再强调保护个人信息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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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食药监总局公布《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17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要求,提供网络餐饮服务,必须有实体店铺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否则,将处最低5万元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早在2015年8月18日,食药监总局曾发布《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15版征求意见稿”)。较之2015版征求意见稿,2017版征求意见稿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无理由退货等内容只字未提,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网络餐饮服务者的义务。 

  不再强调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记者通过对比梳理发现,较之2015版征求意见稿,2017版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及出具发票、记录留存、网络食品经营者食品召回义务等内容。 

  以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为例,2015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网络食品经营者(即外卖公司)的保密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违反该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2015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关于召回义务,2015版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召回等措施。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协助召回等措施。 

  此外,在无理由退货方面,2015版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销售食品的性质,在交易时与消费者确认并达成是否无理由退货的协议,未提醒消费者确认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 

  网约餐商家需具有实体店铺  

  2017版征求意见稿提出,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同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上公示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店名和地址应当与实际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当与实体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当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一致;公示的图片应当与实际菜品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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