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话题,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裘叶律师共同进行了分析和点评。
经济之声:从法律上来说,留在用户账户内的余额,所有权应该是归谁所有的?
裘叶:从目前来说,余额的所有权肯定是归掏钱的人。这个案例中的企业一方的解释特别有意思,让人觉得很荒谬。打一个比方,我在银行账户里存了钱,自己不用难道银行还能有权利帮我把这个钱处理了吗?这个概念是一样的。我把钱存在你公司的账户里头,还设有相关的密码和绑定的手机号码,这个钱就是我个人所有的,跟提供服务的公司完全没有任何关联。
经济之声:能不能将珑玛科技有限公司的做法理解为类似于盗窃,这是不是过重了?
裘叶:我个人认为这个案子中提供服务的企业确实有涉嫌盗窃的嫌疑。用户在这家公司开设了一个账户,账户里有钱,用户还设了密码且没有授权这家公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动用账户里的钱,账户的所有权肯定是归用户的。提供服务的公司在没有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账户余额,是可能涉嫌盗窃罪的。
经济之声:信息发布平台要求余额在一个月之内使用完,而用户跟平台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续存期长达一年,这样的规定合不合理?
芦云:合同的订立是需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消费者在日常消费过程中,通常会遇到所谓的格式条款或者霸王条款,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是受到了侵害的。像有些经营者要求合同相对人必须缴纳一定的金额,如果不用完就要把钱收回,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涉嫌强制消费,已经侵犯到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通常来讲,消费者有权去选择这家或者选择那家,可以有不同的消费方式,比如选择预付费或实际交易。消费者选择套餐、表明需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一致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使用强制性的霸王条款对消费者造成了实际上的禁锢,这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
经济之声:有观点认为,案例中的平台在收费上应该是设置了月最低消费,但没有明确告知客户,否则客户可能会用一次交一次的费用。平台故意用“一年之内”等模糊概念让人误以为一次交的钱可以在一年内使用,而使用不完或是不想用了的钱可以退回,在用户真要退钱时就变了另一种解释,这是种欺诈,甚至和抢钱差不多。从法律上来说,这种观点成立吗?
裘叶:这可能会涉及到签合同时平台一方有没有向消费者提示过条款的内容。像这种经常见的格式条款,由平台提供,没办法更改。但在法律上来看,如果双方对格式条款的意义产生了分歧,理解不一样,应当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做不利解释。除非提供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示了条款内容,且消费者当时表示了接受。这是需要相应证据来予以证明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而格式条款明显对消费者不利,实际是应该做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的。
经济之声:有观点认为,案例中的用户可以起诉赶集网,这可以吗?
芦云:我认为是可以走诉讼道路的,而且这还可能是集体诉讼。在赶集网上注册的用户可能不止一个、两个,这种情况可能也不是个案,消费者可以走民事诉讼中集体诉讼的程序。现在消法也规定了公益诉讼,如果赶集网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大多数不特定人的利益,消协组织是可以代表消费者向经营者提起公益诉讼的。
经济之声:案例中的用户现在要求退还余额、取消合同,是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裘叶:这首先得看双方合同是否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款,如果有相应约定按约定进行,如果合同就解除情形没有做任何约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其次,在某些情形下,法律支持单方面解除合同,比如平台方的行为是不是根本违反了合同目的,如果是,用户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解除合同。
经济之声:谢女士面临的问题在于赶集网方面断然拒绝了其要求,赶集网方面的做法能说得过去吗?
芦云:赶集网的做法是欠妥当的。综合案件来看,赶集网这种方式其实类似于线下预付费消费,如果没有特别授权或是特别的例外情况,预付到平台上的钱的所有权是归消费者的,经营者是无权动用的。而且,关于这部分钱,经营者不仅不能挪做他用,也不能用作主营业务之外的用途,比如搞投资、搞非法集资,这有可能还涉及到一些其他的经济类犯罪。但无论怎么样,每个消费者都设定了密码,且捆绑了手机号码,这意味着平台有义务保管这部分预付费用。
平台给出的黑客攻击的理由,举证责任是在于平台的,这是需要网监技术部门进行进一步侦查的。其次,平台对资金安全应该采取保障措施,如果发生了黑客攻击导致消费者资金帐户受到威胁的事件,平台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在技术层面必须要更改密码才能堵住这种漏洞,那平台必须要履行告知、通知的义务。但无论是黑客还是平台自己动用了用户账户的费用,平台都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这些财产损害责任是应当由平台承担的。
经济之声:也就是说,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更改密码,不管是不是因为由黑客造成的漏洞需要弥补,平台这样做都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吗?
芦云:是的。这种情况下,要保证用户的资金安全、账号安全,平台首先要保障密码安全、所绑定手机号的安全。平台单方面规定账户余额要在一定期限内花完,否则平台就有权处理,这显然是剥夺了消费者一定的权利,已经涉嫌霸王条款了,按照《合同法》,这个条款应该是无效条款。基于这种考虑,平台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如果这个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条款,消费者是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进行相应的维权的。
但还有一种可能,有些消费者确实觉得这个时间刚好,金额也差不多能使用完,认可这种方式。这种情况是属于双方达成一致的,另当别论。
经济之声:案例中的情况,如果有事前的约定,应该按约定处理吗?还是无论合同怎么表述,平台的说法都是不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呢?
芦云:合同的约定是要在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的。实际上,在很多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签订合同时往往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有时难免要接受霸王条款或者对消费者不太有利的条款,这实际上并不是消费者真实意思的表示,从《合同法》来讲,关于这种非出于本人真实意思表述的条款,消费者是可以提出质疑和异议的。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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