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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店进口坚果标签打架:韩文显示过期中文却没有

  “(单独)再标生产日期也可以,两个方法都是可以的。” 他表示,要求韩国产商直接按生产日期打印是为了批量化操作,“比如我们这个产品备案以后,标签一下子做出20万张,每次进货拿这个标签去做就好了。”

  他表示,这批商品入境时都已提交了生产日期等证明文件,系检验合格进口。

韩国厂家说明函

韩国厂家说明函

  12月20日,1号店方面向澎湃新闻记者说明,韩国厂家确认了国内经销商的说法,出口巢尚食品的汤姆农场产品外包装所标日期为生产日期,并出具了说明函。

  “目前来看两种标注方式都是符合规定的,但确实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一定的困扰。”1号店相关负责人说,为了让顾客更放心,之后会考虑在商品购买前端就日期情况做一个说明。

  类似案例: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那么,商家这样的作法是否合理?

  澎湃新闻注意到,国家卫计委官网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食品标签有详细规定,其中,“(预包装食品标签)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

  刊登于国家卫计委官网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进一步解释了该条款。

  问答第56条明确,预包装食品同时使用中文与外文时,其外文应与中文强制标识内容和选择标示的内容有对应关系,即中文与外文含义应基本一致。

  问答第57条在回答“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如何标示生产日期?”时明确,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澎湃新闻还注意到,类似的标签“打架”事件此前也有发生。

  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份发布于2016年6月14日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有消费者购买了125支韩国进口的“帕克大叔气旋棒棒糖”,该产品中韩标签在生产日期上存在矛盾之处,遂将商家告上法庭。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了此案。

  审理中,商家辩称,涉案商品系经海关检验合格进口,根据进口商提供的卫生证书,标明的商品生产日期与中文标签内容一致,“商品包装上的韩文说明被进口商以中文标签粘贴覆盖”,“故被告不存在销售过期商品的故意。”

  法院认为,该商品中文标签和韩文标签存在明显矛盾,“被告提供的卫生证书复印件亦无法证明系针对原告购买的涉案商品而做出”,最终判决商家返还消费者1600元,并赔偿16000元。

  来源:澎湃新闻 记者 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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