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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不打算保护职业打假人 你怎么看?

  职业打假人队伍在壮大

  职业打假人,几乎是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步出现的。1994年中国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消费者买到假货时,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俗称,“退一赔一”。

  这一条款出来之后,以王海为代表的一批“职业索赔人”浮出水面。

  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十倍的赔偿,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职业索赔的行业中。

  到了2013年《消法》重新修订时,为调动消费者的索赔积极性,“退一赔一”改成了“退一赔三”,相当于,一旦受到欺诈,消费者就能拿到四倍赔偿。这直接刺激了职业打假人的发展。媒体曾报道有人为此“开门收徒”。

  近些年一直在调研职业打假人的朱巍告诉《天下网商》记者,他经过调研之后会发现,现在的职业打假人变得更有组织性。

  “(职业打假人)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所以当地的行政部门也很头疼,”朱巍说。

  靠执法者的智慧?

  职业打假人出现21年来,争议从未断绝。其中,最大的争议点是,职业打假人究竟算不算消费者,是否受消法的保护,惩罚性赔偿又是否适用于职业打假人。

  在全国各地出现的纠纷中,基层对于法律的解释和判定也都不一样。

  2009年,北京石景山区法院明确表示,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

  2016年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内部会议纪要中规定,“消费者以盈利为目的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求惩罚性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3月份,重庆市高院也发布了《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知假买假也属于消费者,但如提出索赔,有违诚信原则,不予支持。”

  邱宝昌对《天下网商》记者表示,要考虑他们购买的商品是不是基于生活消费。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那就不能受保护;如果就是自己生活消费,理应受到保护。但是对具体的案例还要具体分析,在执行过程中,考验的是执法者的智慧。

  (文/天下网商记者 鲁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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