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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不打算保护职业打假人 你怎么看?

  11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全文,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注度最大的为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这意味着新条例施行后,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行过一轮意见征求,当时曾引起许多争议。

  来自成都的职业打假人范俊刚和史瑞莲,在该条例第一轮征求意见时曾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希望公开第二条的起草人姓名、职务和执法证号等信息。不过,工商总局回函拒绝了这一请求。

  此次的送审稿对“职业打假”问题进行了重新规定,将以“营利为目的”改为“以牟利为目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对《天下网商》记者说,职业打假人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并不是维权的公益行为,有悖于《消费者保护法》立法保护的倾向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则对《天下网商》记者表示,如果一个消费者连续三次或者多次打假,他是不是职业打假人,要不要受到保护?像是这些问题,送审稿还没有完全界定清楚,而这将考验执法者智慧。

  区分打假和敲诈

  针对职业打假人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在不久前召开了一次学者讨论会。

  参与此次讨论会的朱巍认为,现在的职业打假人是个统称,应该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有公益性质的打假人,他们的行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促进作用。很多普通消费者想维权但不知道如何维权,所以就会有这样的公益律师和公益组织,这种职业打假人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类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这种职业打假人要分情况看,其中有些人是把打假作为自己的职业,这种行为主体就不是民事主体。

  第三类职业打假人其实是职业勒索人。他们的目的不再是为了去法院拿到赔偿,而是用影响大公司的商誉作为要挟,让这些公司聘请他们作各种顾问,每年让企业交保护费。

  所以要把职业打假人区分开,第一类肯定是受保护的;第二类要区分来看,是不是职业行为,职业行为中到底有没有公益的成分;第三类不仅不要保护,要把他们作为勒索,坚决打击禁止。

  在征求意见稿出来后,很多职业打假人也站出来明确反对。

  素有“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之称的王海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能把敲诈等违法行为与职业打假混为一谈。

  在他看来,打假和敲诈完全不是一回事。“职业打假人起到了市场清道夫的作用,不要对我们过于责备求全。”王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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