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王某逛某大型商场时,路过靠近扶手电梯处时头撞异物,导致眼睛十级伤残。王某事后找到商场物业和电梯处防坠落架的所有者理赔,终因协商未果而对薄公堂。近日,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人身侵权案件,判决顾客、商场担责“三七开”。
原告
商场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
2015年6月某晚,王某与家人前往梅州市梅江区某大型综合商场购物。当时恰逢商家正在搞大型营销活动,整栋大楼各楼层均人潮涌动。当逛至四楼时,边走边看手机的王某突然头碰异物,顿觉眼前漆黑、疼痛难忍,立即向旁人呼救。王某受伤后,商场工作人员将其送往医院。经检查,王某被诊断为眼球钝挫伤、外伤性白内障。2015年8月8日,王某在医院进行了手术。王某出院后,眼睛伤情经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王某认为,造成自己眼睛受伤的罪魁祸首是商场公共场所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安全保卫流于形式。首先,碰触自己眼部并致自己受伤之不锈钢防坠落架的安装位置极不合理(架设于扶手电梯外侧),离地间距严重不足,致正常行人通过该处均可碰触头部;其次,商场内举办大规模的营销活动,商场管理人明知可能出现顾客拥挤等情形的情况下,仍未妥善安排工作人员恰当分流人流,也未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悬挂或放置安全警示标志。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商场的具体管理人,防坠落架所有者作为涉案商场业主(以下简称涉案业主),均依法负有对商场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之责。但是,两者均疏于管理、缺乏监督,并致王某在商场消费期间受伤。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者负有相应的赔偿义务,于是王某将二者起诉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被告
原告眼伤系自己低头玩手机造成
商场物业则辩称,商场的设备、设施都是经过专门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安装,并经过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的,使用过程中并没有发生损坏、故障。从商场开业至今,物业公司出于对管理和安全方面的考虑,对全场所有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常规巡查,并在场外及场内每层楼都有商管员进行现场值守,维护场内外的安全和日常秩序。物业公司对王某在商场受伤事件不存在过错和失职之处,所以依照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物业公司本身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从事发当天现场监控录像上可以看到,商场设备设施正常运行,而王某当时边走路边低头玩手机,没有注意周围的环境,是其撞伤眼睛的主要原因。王某作为正常的成年人,本身应具备辨别风险的能力和应有的安全意识,对前方障碍物本身应进行主动规避,但王某行走过程中沉浸在玩手机中,使自己发生碰撞事故,王某应为自身的疏忽和大意承担责任。 共2页 [1] [2] 下一页 餐饮业瞄准“低头族”:这里有免费WiFi “低头族”给餐厅带来的新机遇:用餐时间延长 低头族得老人「症头」 颈椎舒展减压力 地铁攻击过去10年逾8百人死亡 低头族警觉性低成下手对象 为取悦“低头族” 福州多家百货拟推免费WIFI 搜索更多: 低头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