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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销售逃得过“差评”,逃不过“神秘买家”

  第三方平台监管

  食品安全的监管应该是从源头到终端。虽然作为虚拟世界里的商场----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时,也难以无责自退。

  在网络食品的经营监管当中,第三方平台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第三方平台这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那边连着的是成千上万的食品消费者,两个成千上万分散着。

  “如果单靠我们去监管,成本非常高,事倍功半,未必还取得很好的效果,特别是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来针对互联网的特点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怎么办?抓住第三方平台这个‘牛鼻子’。因为这两个分散到了第三方平台中是一个集中,是一个关键,所以我们说第三方平台对于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确保食品在互联网销售当中监管的重要环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

  《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等情形。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同时还细化了“严重后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等。《办法》还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一财经 马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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