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记者尝试联系国美渭南分公司,但该公司员工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未接受采访,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回复。潘华的代理人,陕西金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孙安民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商家要求消费者退货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法院的判决是这样说明的:上诉人(国美渭南分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潘华)要求退货应该在三包期限内提出,已超过该期限的主张,因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非是退货,而是返还原告货款和赔偿三倍货款,故其主张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京师律师事务所王辰律师向记者指出:“消费者不退还电视,这一点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方面是家电三包的规定,如果已经超过了家电三包规定的期限,则不再满足诉讼时效,也就不满足退货条件;另一方面是消法所规定的涉及欺诈的内容,商家向消费者退回货款准确来说,是一种对消费者的赔偿。”
曾因“寸”“吋”不分被罚过
在消法专家看来,法院的判罚无疑是给国美“上了一课”。据了解,我国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适应了消法的惩罚性赔偿。”
刘俊海表示,惩罚性赔偿具有六大功能:第一是狠狠制裁了无中生有、打肿脸充胖子的失信企业;第二,奖励维权者;第三,充分地补偿了受害者;第四,教育全行业;第五,企业一定要诚信经营,否则失信成本远远高于失信收益,这对各个产业都是如此,对全社会也有教育作用;第六,对全社会有心理安慰作用,让广大消费者放心,不管购买什么商品或服务,受欺诈了都能获得“1+3倍”赔偿,所以消费者就有动力去维权。
其实这并不是国美第一次因此“吃亏”。2015年1月,北京市发改委曾对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做出警告和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显示,“2014年6月7日,你单位销售夏普电视,商品单品详情页面标示‘夏普(SHARP)LCD-60LX640A彩电60寸液晶3D智能LED电视……’和‘夏普(SHARP)LCD-52LX640A彩电52寸液晶3D智能电视3D智能LED电视……’,实际规格分别应为‘60英寸’和‘52英寸’”。
近期,法治周末记者浏览国美在线官网看到,其网站上对于平板电视都是使用“英寸”来表述尺寸规格。法治周末记者近日走访了国美电器北京安贞店、北京马甸鹏润店、北京望京店等多家国美门店,并没有发现上述国美渭南分公司案例中的情况。刘俊海建议到:“国美找美工制作广告的时候,一定要量力而行,适度承诺,是多少寸就写多少寸,实话只说一半等于撒谎,这也是这一案例提供给国美的法律教训。”来源:法治周末 蒋起东 共2页 上一页 [1] [2] 国美控股CEO杜鹃:三年上市是国美在线的目标 野心凸显 国美在线资本局:三年内上市 国美虎视京东 300亿遥望4000亿 国美在线公布新品牌形象“小虎” 国美在线计划入局跨境电商 搜索更多: 国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