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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恋时装被消费者告欺诈 称所购产品信息缺失索赔四千
http://www.redsh.com 2015-08-11 红商网 发布稿件

  【法官说法】成立欺诈需满足主客观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成立欺诈,主观上须有欺诈的故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实施了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本案中,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在涉案服装标识上以经销商的名义标注了名称和地址,虽未明确其为生产者,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当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其为“经销商”追究法律责任。此种未标注生产者的情形,不同于未标注生产者以致无法找到责任主体的情形。本案双方对涉案产品质量无争议且无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从常理常情讲,不需要通过不标明生产者的方式误导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谋取非法利益,故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主观上无欺诈的故意。

  在客观方面,衣恋时装(上海)有限公司在标识上的做法,的确是其在整个产品过程中的真实反映,不存在告知虚假情况而实施欺诈的行为。其没有必须标注受托人名称和地址的法定义务,不存在通过隐瞒真相而实施欺诈的行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衣恋公司和销售商场的行为构成欺诈。来源:大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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