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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被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拒付十倍奖励遭诉
http://www.redsh.com 2013-03-14 红商网 发布稿件

  “十倍奖励”源于此前一条微博。刘强东曾在2012年8月15日的新浪微博访谈中称:“如果您能在京东商城买到假货、水货,那恭喜您,您中奖了,你至少得到10倍的奖励。”该承诺曾被微博网友转发、评论近千次,也被媒体报道。

  于是,杨占青在鉴定完自己买的蚕丝被后,就通过京东商城网上客服进行投诉申诉,要求对方退货、赔偿,并给予价值10倍货款的现金奖励。

  而京东商城的做法是,让该蚕丝被的服务商——上海甄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了杨占青499元的赔偿金,对杨占青10倍的奖励的要求一直不答复。

  杨占青介绍说,他中间在京东网上投诉了两三次,最近一次投诉后,京东商城网上客服专门联系了高级客服电话联系他。但在自己说出诉求后,高级客服也只是简单、直接否认有这样的承诺而结束投诉。

  “当我提到刘强东的公开承诺后,她们要么否认,要么说京东商城没有承诺,根本不解释那样的公开承诺为什么不算数。”杨占青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法治周末记者拨打刘强东的办公室座机,一直无人接听。

  “事实上,京东把这个问题转嫁给了经销商。”杨占青告诉记者,恒源祥的上海经销商正在与自己协商处理此事,他们是看到网上投诉的消息之后与自己联系的。同时京东也把协商处理此事的“皮球”踢给了经销商。

  经过初步协商,杨占青觉得自己有望拿到10倍奖励,也在准备撤诉。

  “十倍奖励”的效力如何

  “京东的压力应该是最大的。”杨占青对法治周末记者说,“因为此前京东被检出还有化妆品等项目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如果都申请‘十倍奖励’赔偿,京东恐怕是吃不消的。”

  而针对刘强东微博访谈那个至少10倍承诺的评论,不少网友都认为那个承诺就是京东商城的噱头,可以一笑而过。

  “我就是想穷尽维权的各种办法,验证一下,看他们对消费者是否言而有信。”杨占青说。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庞琨代理了此案。他说,依据民法通则,法定代表人对外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公司之间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公司授权委托书。所以,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认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专门约定,故可视为京东商城与消费者对违约金的特别约定。

  “刘强东当时是代表京东商城做客新浪微访谈时作的承诺。所以,我认为杨先生要求京东商城兑现10倍货款的奖励请求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庞琨说,“同时,刘强东在微博访谈中的关于至少10倍奖励的说法,可以看作是一种要约。在刘强东没有明确发出变更或撤销要约内容时,此要约有法律效力。”(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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