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赔5万欧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受试者的原告与拜耳医药公司之间存在新药试验合同关系。鉴于拜耳医药公司与人民医院系委托关系,故应由拜耳医药公司对受试者承担新药试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
法院认为,张老太出现了《患者须知》中描述的不良反应即造影剂反应(过敏性休克),根据人民医院填写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表》,该不良反应虽与试验药物无直接关系,但属新药试验过程中的严重不良事件。对此严重不良事件,拜耳医药公司作为试验方应予赔偿。
鉴于拜耳医药公司持有保险合同,但在庭审中经法院多次释明,无法定理由拒绝提交,法院推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向受试者赔偿的主张成立。由于拜耳医药公司未能通过保险公司向张老太进行赔偿,因此该公司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法院考虑张老太的受损情况、不良反应对其造成的影响以及50万欧元所能赔偿的最坏损害情况,酌定为5万欧元。
上午,张老太的儿子强调,拜耳公司始终都没有出示保险合同文本,这在国外是不可能发生的。国外在进行临床试验前,医疗机构都会对保险合同进行备案,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存在的“不良事件”,不用通过诉讼保险公司便会根据保险条款给予赔偿。在这一点上,中国的医疗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尚缺乏经验。
法院判决5万欧元的赔偿,这一数额已远远超过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宣判后,此案的主审法官陈晓东接受了记者的采访。陈法官表示,这起案件原告主张的不是侵权纠纷,而是合同之诉。如果是侵权纠纷的话,法院将根据患者实际发生的损害确定赔偿数额,并酌定一定的精神赔偿。
但本案中,由于原告主张的是合同之诉,根据拜耳公司与人民医院签订的临床试验协议及患者签署的《患者须知》,均约定临床试验中出现的损害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由于具体赔付标准没有约定,因此需要根据保险合同文本来确定赔偿数额。
但由于拜耳公司始终不肯出示保险合同文本,因此法院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最终法院综合原告的受损情况、不良反应对其造成的影响以及50万欧元所能赔偿的最坏损害情况,酌定为5万欧元。
法官表示,如果保险合同中确实有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约定,那么法院只能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正因为本案中拜耳公司拒不提供保险合同,因此要为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官释判
张老太的儿子接受记者采访。
专家评析
国家药监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43条规定,“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洪奇律师表示,我国法律规定,临床试验的申办单位也就是医药厂家必须要为受试者提供保险,临床试验中出现的不良事件属于保险合同所覆盖的内容。通常保险公司都会要求医药厂家在第一时间将索赔申请向保险公司进行通报。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出现不良事件后,医院方面和医药厂家必须向药监部门报告。
李洪奇律师告诉记者,他曾经办理过一起临床试验索赔案,当时医药厂家在国内为每名受试者投保的最高额为50万元人民币。但并不是说投保了多少钱受试者就能获得多少钱的赔偿,通常,理赔额的计算方式是依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根据实际损失计算出来的。
在这起案件中,为什么拜耳公司在法院的一再要求下仍不肯拿出保险合同?李洪奇推测,一方面原因拜耳公司可能不想把保险公司拉进诉讼,但私下肯定与保险公司方面有沟通,法院判决可能最终会成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依据。
另一方面,从不良事件率对未来市场营销的影响上考虑,医药厂家一般不愿轻易承认构成不良事件。但从医院的角度讲,一旦认定不良事件,就意味着医院的医护人员无责任。所以在这一点上,医药公司和医院方面通常存在分歧。 (北京晚报) 共2页 上一页 [1] [2] 拜耳新药试验致老太休克 我国成外企廉价试药场 八旬老太试药出现休克 拜耳医药拒高额保险赔偿 拜耳拜瑞妥超适应症用药 贡献60%收入遭质疑 拜耳避孕药在美被查 优思明等4款避孕药遭调查 拜耳四款避孕药均在美被查 优思明中国有售 搜索更多: 拜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