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ST德棉类似,天润发展上市以来业绩也是连年下滑。2007年上市当年,天润发展盈利2333.87年,然而净利润增长率下滑12.6%;2008年业绩急剧下滑至458.19万元,同比减少80.37%;2009年公司亏损至7147.56万元,同比下降1659.95%;今年前三季度公司也亏损了6878.70万元。
由于业绩不佳,公司不得不在收购与卖壳之间抉择。今年5月底,大股东岳阳市财政局宣布转让其持有的天润发展21.45%的股权,8月底,广东恒润华创实业摘牌受让,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
对话林辉:行业因素的影响
亲手操办的五个项目中,两家公司在短短三年内就沦为了“壳”公司,面临退市的风险,只能寄希望于重组。对此林辉昨日在接受《投资快报》记者采访时颇感无奈,其表示,“我们保荐公司上市都是严格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和程序来办理的,上市两年后公司也是按照规定进行监督,但每个行业的情况都不一样,行业发展前景也不一样,具体行业要具体分析。”林辉最后还对记者表示,“你们媒体监督要有客观性,不要一开始就有什么报道角度,带着倾向性去报道,只要客观就好了。”
2006年上市的*ST德棉属于纺织行业。纺织行业是个传统的充分竞争行业,同质化比较严重,产能相对过剩,又造成竞争异常激烈。这两年出口又受到经融危机的影响,纺织行业更是雪上加霜。*ST德棉在2008年、2009年的年报中,公司董事会对这两年来的巨大亏损解释如出一辙,均是受行业和市场影响,产品销售、售价下降而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毛利率大幅下降等,此外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率下调等因素影响公司业绩下降。
据几家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相关商会粗略计算,人民币每升值1%,行业的净利润率就将相应下降1%,而当前这些行业的平均净利润只有3%-5%。
与*ST德棉类似,天润发展董秘罗林雄也将业绩下滑归结为行业因素的影响,即受到金融危机外部环境的影响,原材料价格上升,尿素市场持续低迷。这个解释在*ST德棉上或许说得过去,但在ST天润上,市场人士几乎都认为过于牵强。因为2008年7月22日,湖南省证监局对天润发展进行公司专项治理时,发现天润发展在内部制度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以及财务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而一直以来,关于天润发展财务造假、欺诈上市的言论就不绝于耳,而资本市场又向来无风不起浪。
专业人士看法
皮海洲:行业因素是借口
纵使有市场因素的影响,但这个唯一的理由似乎并不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在财经评论员皮海洲看来,林辉的解释都是借口。“如果说是行业的因素,他完全可以选择不保荐这样的公司啊!”
保荐人,顾名思义,是企业上市的“保举推荐者”,扮演着证券发行上市中“第一看门人”的重要角色。在保荐书中,林辉也曾信誓旦旦地表示,“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然而胜景山河的“造假风波”让林辉的这一句承诺显得如此的不堪一击。
现实情况往往是,保荐人只有与发行上市公司密切合作,推动其成功上市,自己才能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如此一来,将上市企业作为客户的保荐人无法保持独立性,只有与拟上市公司密切“合作”,才能实现自身的利益。
财经评论员苏培科指出,那些在上市前呈现高速增长的创业板公司,实际上大部分有业绩“包装”的成分,一旦完成了上市圈钱就开始回归真实,才导致上市公司业绩出现了巨大的滑坡。
“中国包装上市的公司很多,但太垃圾的资产也来包装上市,这实在是太挑战公众的智商了!”皮海洲昨日在接受《投资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究其原因,还是造假的成本太低了,处罚力度不够才滋生了中国证券市场一起又一起的造假案例。”此外,监管制度的缺失也是滋生保荐失职的温床。
律师:承销商和保荐代表人一定有责任
据了解,上市公司IPO造假,保荐人将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是发行人刻意隐瞒、造假,其不知情,属于失职,处罚会比较轻;如果保荐人知情,将可能会被暂停甚至取消保荐资格;如果保荐人涉嫌内幕交易、腐败等问题,可能会被刑事追责。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的严义明律师认为,上市公司虚假包装上市,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投资者可以维权,向上市公司提取索赔。承销商和保荐代表人一定是有责任的,因为保荐代表人起总体把握的作用。相关责任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链接
承销商和保荐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00年 8月 7日,麦科特“欺诈发行上市”。原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深圳部副总经理唐胜成、原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练国富、麦科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高志卿被提起刑事诉讼,罪名是涉嫌参与欺诈上市。
资料显示,红光实业是A股市场第一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上市公司。
1997年红光实业公司骗取上市资格,并成功上市。1998年1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的调查通报,揭露红光实业公司在股票上市过程中出现了6个方面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二是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三是隐瞒重大事项;四是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五是挪用募集资金买卖股票;六是涉嫌犯罪。
东窗事发后,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被判有期徒刑3年,其股票发行主承销商和财务顾问公司被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