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汽车厂商或销售商应承担相关损失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宏对此作出以下点评。
主持人:对于汽车质量缺陷和汽车“三包”以至于召回方面,我们国家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刘志宏:目前汽车产品实行“三包”的规定正在酝酿起草中,预计在2011年上半年可能出台。关于汽车的召回制度,咱们国家200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本案中的刘女士,虽然三包还没有实施,但是她完全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要求修理或者是更换。或者是依照上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来进行立案调查是否属于缺陷产品需要召回的情形。
这个案件当中,刘女士近三个月也没有结果,如果时间拖延过长,给刘女士造成更多损失,我们认为,这个汽车厂商或者销售商应该承担刘女士的相关损失。在这里,我们也呼吁商家或厂家尽快积极解决刘女士的车的质量问题,以免造成更大或者扩大不必要的损失。
专家观点:相关部门可以介入调查
经济之声评论员谢卫列,特约评论员中国消费者报汽车新闻部首席记者谢莉葳对此作出点评。
主持人:仅仅在唐山这一家斯巴鲁4S店,同样问题的车就出现三台,这是否很大程度上说明,这一批次的斯巴鲁傲虎产品就存在质量的缺陷?
谢卫列:消费者可能对目前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还不太了解,我们给消费者做一个介绍。质检总局确认产品召回,有一个管理条例。在同一个地区因为同一批次、同一品牌的车出现三次以上的相同的问题之后,就可以上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中心进行投诉,投诉之后,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会发出产品质量调查。消费者首先应利用国家质检总局这种政府职能机构,向有关部门投诉,而不仅仅是向当地消协投诉。这是给消费者一个善意的提示。
主持人:昨天,我们探讨过斯巴鲁傲虎的问题,一个批次的斯巴鲁傲虎存在质量缺陷怎么样召回的问题。昨天你说,很大程度上是有很多消费者共同去反映同样问题以后,引起了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才能产生召回,是这样吗?
谢莉葳:是的。现在的召回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制造商主动召回。还有一种方式是主管部门指定召回。这两种方式都有一个搜集信息的前提,就是制造商可能会通过经销商关于故障情况的报告,主管部门可能根据车主的投诉。所以,车主的投诉是很重要的征集线索,他们应尽快向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进行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