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有企业的文化和心态,就是利用生活节奏非常快的社会氛围,网络世界瞬息万变的信息海量去应对问题的出现。但《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于“精准监管”是提出了要求的,比如说法律规定,如果在某领域,多次爆发类似问题,那么就应该在加大对它风险监测的,包括抽检、约谈,对整改情况进一步监督。在频次、范围、力度上都该加大。假如屡次发生同类型的食品风险的,在处罚的力度上是可以加大的;情节严重的,根据实施条例规定,可以对于自然人,比如店长、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对自然人给予严厉处罚。
品牌连锁店屡触食品安全雷区,暴露了怎样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首先应该说这个问题是在我国食品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越来越强,市场越来越有活力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它同时也对市场秩序提出了新的挑战,那就是我们要监管一个“点”相对容易,但当连锁店成为一个“面”,成为集约化、规模化的存在,也意味着我们对于它的监管手段也必须要升级。
品牌连锁店屡触食品安全雷区,何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首先我想第一点,就是整个行业应该有一个基本的行业初心,做食品企业,包括餐饮业,不管我们为它附加多少的其它食品之外的能量和元素,它首先是一个给人吃的东西,我想这个初心,如果这个行业立不起来,那么它就可能会在其它的一些经营思路下,淡化安全底线。实际上《食品安全法》对行业的文化和标准建设,包括自律和共治是寄予了厚望的。戳链接,关注餐饮行业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第二点,我想就是对于企业本身应该要加强合规建设,我们一个方面要让企业的投资能够在一个有序的环境里充分流动,创造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但是另一方面这个高质量的发展一定是以秩序作为前提的,它一定是活而不乱的,所以这就需要每一个发展主体,也就是企业它要有一套内部的自身的有效的合规与封控的体系,这一套体系它是一个预防机制,是一个安全的阀门。戳链接,看解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第三个我想就是政府要更好有为。这个有为不仅仅是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我们要创造更多的手段,这些手段能够应对一定体量的企业,应对它内部相对复杂的这样一个链条。我们一个方面要通过法律去明确追究责任,另一方面也应该在政策方面,比如说优惠政策的给予,比如说对于企业信用体系的评级,对相关的企业合理引导。政府应该有更多的柔性的激励方式,这点对于大企业,对于美誉度比较强的企业,它可能是更有效的。
连锁餐饮企业必须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为什么未能做到自查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王旭:《食品安全法》有这样的要求,不等于很好地实施,仍然可能存在制度上墙,但未必落地的情况。设置这么一个岗位和相应的人员,对于企业来讲,客观上意味着增加成本,所以能不能有效运转,能不能真正落地还真不一定。其次,即便有这样的岗位和有人员要求,涉及到人员自身的专业能力、职业伦理,能不能符合食品产业标准的要求,我觉得这也是要考量的。《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后,进入到新的法律里,应该说还是一个相对新的事物,基于不同的企业类型、体量、规模,制度落地的程度、效果也不一样。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共2页 上一页 [1] [2] 关注公号:redshcom 关注更多: 食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