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远见公司将网站的备案主体变更为其关联公司青岛惠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惠美公司”),由惠美公司负责该网站的对外推广宣传。这3家公司的关系紧密,联手在全国开设了千余家“吉祥馄饨·面”门店,其店招中突出使用的“吉祥”字体与世好的“吉祥”祥云字样如出一辙,而店内装饰、餐具等的标示也是混用了吉祥馄饨和吉祥馄饨·面。
种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世好公司的合法权益。世好公司再次提起诉讼,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普陀区法院起诉远见公司、惠美公司及新吉祥公司等3家公司。
8年维权胜利,被赔偿320万
法院经审理认定,3被告在官网、微博、微信及各类加盟网站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持续宣传、推广加盟“吉祥馄饨·面”连锁门店及馄饨产品,据被告在网络上称,全国已达2000余家之众,相关网络媒体由3被告共同经营,系3被告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
二、三被告共同招募的门店销售馄饨产品,提供餐饮服务,在门店的店招、价目表、广告灯箱以及餐具、宣传单、外送袋上,使用或混用了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宣传,直接将“吉祥”与馄饨这一商品名称连用,商标识别作用已覆盖到商品之上,造成公众混淆。
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被告盗用原告的名义进行宣传,盗用原告获得的荣誉进行宣传,混用“吉祥馄饨”与“吉祥馄饨·面”,使消费者和加盟商无法区分两者。
据此,普陀区法院判决被告远见公司、惠美公司和新吉祥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世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远见公司、惠美公司、新吉祥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吉祥馄饨·面”官网及官方微博上,共同就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持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远见公司、惠美公司、新吉祥公司共同赔偿原告世好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20万元。
赔偿额虽高,却远不及维权的成本
普陀区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有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首次将“吉祥馄饨”商标侵权的赔偿款突破性地达到了320万元,超过了这类案件赔偿款300万元的上限。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各被告恶意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时间较长、范围较广、情节严重,依法可以判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款,且还存在长期利用原告的荣誉对自身加盟体系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被侵权商标的数量、注册时间和知名程度、原告所获荣誉的数量和等级、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时间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对其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并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原告为侵权之诉进行了长时间、跨地域、大范围的调查取证,公证保全证据,聘请律师代理案件,对原告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
赔偿额虽高,却远不及维权的成本。侵权行为对品牌方造成的损害可能是难以弥补的,无形的人员投入、机会成本以及品牌商誉的减值,这些损失不是简单的数字能够覆盖的。
事实上,“吉祥馄饨”的遭遇并非特例,例如“鲍师傅”、“喜茶”等网红店,由于山寨数量远远超过正宗门店,消费者早已分不清真假。因此,如何真正保护诚实经营的品牌,提高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是当务之急,需要当下社会认真思考、解决。
(来源:新民晚报 江跃中) 共2页 上一页 [1] [2] 搜索更多: 吉祥馄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