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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稻香村如何摆脱商标诉讼“车轮战”

  鏖战多年的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始终未有定论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近日下达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稻”)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稻”)和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侵害商标权一案,北稻须停止在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而在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北稻诉苏稻商标侵权的案件中,一审裁决中北稻还是维权“胜利者”。

  南北“稻香村”争执不下,企业内耗也无益名誉,在业内人士看来,南北稻香村各自拥有深耕市场,也有更大发展空间,者没必要在现阶段纠结于历史遗留问题,而应各自发展品牌,以市场优势来实现“区别化”。

  一个月内“输赢”反转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10月12日下达一份判决书显示,苏稻诉北稻和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侵害商标权一案判决中,北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且北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15万元。

  对此,北稻公司相关负责人回应表示,目前判决均为一审判决,公司会等待终审判决结果。

  与此同时,北稻给出一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的判决书,日期为今年9月10日,裁决为:苏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棕子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停止在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稻香村 DAOXIANGCUN SINCE173及图”标识;停止在天猫商城、1号店、苏宁易购、京东商城和我买网等电商平台点击相关页面后关于粽子商品的详细介绍中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包含“稻香村集团”的文字标识,停止在销售月饼、糕点等商品的图标上使用包含“稻香村”的文字标识。同时,苏稻还要赔偿北稻约2987.39万元的经济损失。

  苏稻公司相关负责人针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表示,自己已提起上诉。

  在间隔近一个月的是时间内,北稻与苏稻相继在各自属地的法院的诉讼案件中获胜。不过,两个案件均以不同的“落点”操作。在北稻诉苏稻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突出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与“稻香村”扇形标识;网页使用“北京特产”、“北京老字号”等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解误购的宣传行为。而苏稻诉北稻时则以“在线注册商标”为由,诉请北稻停止侵害商标权。

  十余年司法拉锯战

  上述两份一审判决,前后相距仅一个月,其中牵涉到两处法院与三家经营企业。实际上,南北“稻香村”商标纠纷已在法律界“盘旋”十多年,迟迟没有定论。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对南北稻香村的商标纠纷案件做出裁定,指出南稻所使用商标与北稻使用的商标会造成市场混淆,不予核准注册和使用。同时,苏稻应当划清彼此商标标识,避免双方标识之间存在混淆误认。经过4年的磨合发展,南北稻香村依然多次对簿公堂。如在不久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北稻诉南稻商标侵权的案件中,北稻强调称,苏稻多次使用“北京特产”、“北京老字号”的宣传词眼。

  在法律业内人士看来,虽然最高院的判决在先,但最高院对对于南北稻香村区别使用商标的判决定义较为模糊,这让稻香村商标后续的法庭对抗中,有了更多可斟酌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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