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上午,百雀羚公关部一名负责人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百雀羚与“局部气候调查组”的合作,属于创意代理,即工作室对文案创意负责,百雀羚负责提出需求,由制作团队执行。“作为品牌方来说,要的是创意和展现形式,品牌方只对形式买单。”
其强调,由于“局部气候调查组”在圈内有一定实力和美誉度,因此“觉得他们在制作原则和常识上不会有什么问题”。关于目前网络上对于其涉嫌侵权的质疑,将联系制作团队进行沟通。
■ 说法
“移花接木”成常态 涉嫌侵权
一名广告界业内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利用网络图片、剧照等公开素材,“移花接木”进行再加工,目前在广告业界已是常态。
“利用现有素材,如照片、剧照等进行再加工,是广告业界常用的方式”。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表示,百雀羚广告制作涉及的问题,具有较为普遍的意义。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赵虎表示,侵犯他人肖像权需满足两个条件: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以盈利为目的。就百雀羚的广告而言,对素材的使用属于商业用途,可认定为“以盈利为目的”。
赵虎介绍,具备一定商业价值的明星,主要法律权利集中在肖像权和著作权方面。而绝大部分侵犯肖像权的案件,都是因为未经授权,而使用他人的“脸”。广告中,使用明星及模特的面部,即便制作方进行了艺术加工,但主要识别部分比较明显,依然涉嫌侵犯肖像权。
因此,百雀羚创意广告中的部分素材,涉嫌侵犯明星肖像权和侵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一旦权利人提出主张,广告发布方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目前尚未有广告中出现的明星,对这一事件进行表态。
“加工剧照”需承担侵权责任
除了使用明星的脸,百雀羚创意广告中,也有内容来自影视剧照。例如,一名男子骑着单车,载着一名女子从街道驶过,来自电视剧《抓住彩虹的男人》,在广告中被镜像翻转。
赵虎律师表示,在剧照基础上进行加工,再创作后形成的广告作品,涉嫌侵犯摄影作品或影视作品本身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赵虎介绍,剧照的著作权人,通常为影视作品的制作者,即投资、拍摄的影视公司。而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者,则是拍摄者本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他人影视作品中的剧照,改编后安置于广告作品中,再放到互联网上进行传播,涉嫌侵犯他人影视或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有网友表示,广告中部分人物形象经“PS”或镜像翻转,并非纯粹使用原图,因此无需承担责任。对此,赵虎表示,在考虑是否侵犯著作权时,是否“换脸”、是否经过“PS”,并不在考虑范围内,经过这些步骤调整的作品,依然涉嫌侵犯著作权,广告发布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从百雀羚广告事件来看,一方面,应该欢迎这种具有美感和创造性的广告作品,改变目前广告作品相对枯燥的现状;另外一方面,也要提醒广告公司和广告从业者,在‘移花接木’成为业界常见动作时,应规避法律风险。”赵虎称。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煜 王巍) 共2页 上一页 [1] [2] 百雀羚讲老故事找年轻市场 百雀羚2016年单品牌零售额达138亿元 百雀羚荣获美妆界诺贝尔奖 为何中国第1个是它 百雀羚2016零售额达138亿 稳坐中国单品牌第一 教你春节回家怼人!百雀羚想用鬼畜广告赢得年轻人 搜索更多: 百雀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