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更令刘芳没有想到的是,自认为替中粮工作了13年的刘芳,在仲裁庭上却成为了入职方式不详的员工。
劳动仲裁裁决书显示,中粮北分公司只认可自2012年起与刘芳签订的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表示已经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3万余元,“不清楚刘芳的入职方式,中粮北分公司与深圳市金帝营销有限公司没有直接联系”。
中粮北分公司也基于对2012年之前雇佣关系的否认,表示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费用、未缴的社保、公积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劳动仲裁纠纷中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一部分,而公司名称变更、买卖、收购也是公司用以否认劳动关系的主要理由之一,在我代理的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约有三分之一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炜衡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律师珊丹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
而对于中粮金帝公司曾为刘芳缴纳的社保与住房公积金记录,中粮北分公司也表示这并不能证明自己与刘芳在2012年之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然而仅就双方都认可的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为基础,仲裁员最终认为,在2015年劳动合同到期后,中粮北分公司应当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粮北分公司不再续约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应进行双倍经济赔偿。
“根据《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形时,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珊丹向记者介绍。
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连续性问题,刘芳提供了中粮集团人事关系电子信息系统的内容作为证据,虽然被中粮北分公司以该系统内容为员工自己提供信息后上传为由否认了其真实性,但仲裁员认为中粮北分公司有相应的审查义务,并且应当对信息上传时的内容真实性有分辨能力。所以最终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2年起成立,且以此为基础计算赔偿金额。
不过与刘芳几乎同时入职的李惠(化名),由于未能向仲裁庭提交2012年之前的合同证据,最终几乎十年的工龄都未能被认可,“这十年我一直在工作,没想到现在就如同未曾存在过一样”。
但对刘芳关于少缴的社保、公积金以及加班费的请求,仲裁员最终予以驳回。
珊丹表示:“如果是公司应当缴纳而从未替员工缴纳社保,这是劳动仲裁的管辖范围,但是对于缴纳年限、缺缴少缴的问题就不在劳动仲裁的范围内了。而加班费问题在近三四年的举证审核越来越严格,得到支持的情况确实相对较少。”
对于这一裁决结果,中粮北分公司表示不服,在4月22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赔偿仍可能被“清零”
4个月过去了,该案尚未开庭,刘芳期待的赔偿金自然没有兑现。
记者就起诉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向中国食品发送采访函,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已经在仲裁时聘请过律师的刘芳暂时打算自己来应付接下的开庭程序,“律师费用实在是承担不起,我想手里的裁决书就够了”。
而同样与中粮北分公司在进行劳动纠纷仲裁的张平(化名)也向记者表示:“我就没打算请律师,证据就是这些,仲裁庭会公平处理的。我不像年轻人,现在年纪大了不好找工作,被这事挂着也没什么心思找工作,能省则省吧。”
对于即将到来的诉讼,珊丹表示这意味着所有证据与争议焦点都要重新进行审理,“法庭与仲裁庭是完全相互独立的,裁决书并不会成为审理的依据和参考。就经验而言,法庭对证据的审核和审理过程可能会更为细致和严苛,所以仲裁庭裁决的经济赔偿有可能被全部翻盘,当然一定是在法庭有着充分依据的前提下”。
而对于没有律师参与其中的情况,珊丹认为对于雇员来说还是有着一些不利之处:“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不仅仅是相关法条的堆砌,尤其是对于逻辑的梳理、证据的整合,非专业人士可能说不到真正关键的地方。”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加上今年开始批量遣散的老金帝员工,仅中粮北分公司与前员工的劳动纠纷在审案件就有十件左右,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此前已经有不少人接受了公司的赔偿金,不想再“纠缠”下去。这些仍在坚持的人,心中对于结果也并没有预估,只是“走一步看一步”罢了。
然而据内部人士介绍,除了中粮北分公司的员工,金帝在全国大概还有五六百名左右的员工。中国食品方面负责遣散销售人员,而生产人员如何安置仍不得而知。
刘芳拿着手中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也不知道是否能拿到用13年工作换来的1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她更不知道那些公司少缴的社保、公积金要去哪里找。
法治周末记者 辛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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