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案件“疑点重重”
在一审被告席上,陈沛铭曾表示,“我是借款借到这儿来的”。
包括陈沛铭在内的6名被告人及律师一致认为:“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实质上是一场“民间借贷的民事纠纷,而不是诈骗”;“酒鬼酒是知情者和配合者,而不是受害方”。不过在案件的一审环节,这一辩护意见没有得到法庭采纳。一审中,作为主要当事人的酒鬼酒一方没有相关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也没有人被追究责任。
在白酒行业和法律界,“酒鬼酒亿元失踪案”至今存在各种质疑。在该案中,涉及的几方,分别是资金提供方(酒鬼酒)、贴息和用款方寿满江、陈沛铭;资金中介方罗光、以及银行方(农业银行)。
陈沛铭代理律师陶旭东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包括酒鬼酒在内的涉案各方应该都清楚,所谓的亿元存款,其实是一次非阳光融资生意。酒鬼酒不旦明知、而且配合这一“合作”。
“按正常逻辑推理一下,你到银行开户,柜台提醒你开通短信提醒,和设置密码提醒,你会拒绝吗?酒鬼酒作为一个上市公司,存了一亿巨款在银行,却同意不开通短信提醒,这只能说明酒鬼酒明知这笔钱随后会被转走,换句话说,酒鬼酒是知情的,是默认的。”一名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向新京报记者表示。
除此之外,该案在审理“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受到一些法律界人士的诟病。
“既然定性为金融诈骗,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应该由杭州当地的法院审理。湘西不具有管辖权,却坚持将该案‘揽’下来。”一位被告人代理律师表示。
“包括寿满江在内的被告人,均无主观非法占有的故意,而只有支付高额贴息款后使用其资金的合意。”律师陶旭东表示,起诉书已确认寿满江和陈沛铭将所获得的款项主要用于投资的事实。“真实的公司、真实的合同、真实的项目、真实的行为人、全部款项的真实流向及案发后在多日内仍没有逃匿,积极与所谓受害人及警方协商、积极筹款,直到被控制,这并非是诈骗类犯罪的表现。”
农行方面希望“彻查全部真相”
酒鬼酒的公章,是该案争议最多的“疑点”。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3年12月5日,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振,代表农行前去湖南面签,而酒鬼酒方面称公章不在公司,提出“下次专程派人前去杭州送章”。5天后,酒鬼酒派出一名年轻女财务,携带全套公章前往杭州,随后便有了“西湖窃章”的剧情。
“(银行手续)只需补盖一枚单位公章,从银行将资金转出才需要全套印章。”一位被告人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酒鬼酒明知道只需要一枚章,却让一个“小姑娘”携带全套共三枚印章,并将装有印章的包丢在寿满江等人的车上,致使印章“被盗”,资金得以从银行转出至寿满江处。
律师认为,这可以理解成一种“心照不宣。”
陈沛铭的律师表示,有充分理由证实,酒鬼酒方面一开始对银行方面所称的“印章不在公司”并非实情。理由是:根据判决书已认定的事实,方振前往酒鬼酒公司的同一天,罗光就以金亚樽酒业公司的名义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而该《协议书》上加盖的就是酒鬼酒公司的行政公章。
“酒鬼酒为何要隐瞒行政公章就在公司这一事实?又为何要专门派财务带齐全套印章前往杭州?”律师陶旭东认为,不排除这一行动本身便是酒鬼酒在配合(送章),以便于资金从银行转出。
一审宣判后,方振的家属已向中纪委和证监会举报酒鬼酒公司在该案中存在“内外勾结”,“挪用银行贷款发放高利贷”。
同时,被告人之一方振家属和律师认为,方振作为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行长,其一切行为都是按照银行的办事流程走的。农行杭州分行相关负责人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希望二审法庭能“彻查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
对此,新京报记者多次联系酒鬼酒方面,但公司电话没人接,董秘电话打不通,发信息不回。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营收净利双增 酒鬼酒打赢退市保卫战 酒鬼酒再遭实名举报:虚假陈述 治理存在严重缺陷 中粮铁腕护价 酒鬼酒经销商难买账 中粮集团全面接手酒鬼酒 或成资产整合平台 中粮掌舵酒鬼酒前途未卜 搜索更多: 酒鬼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