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亿元失踪案”宣判 6被告不服
6名被告一审被判“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律师称该案疑点重重,一被告家属称已向纪委部门举报
1月20日,曾在两年前轰动一时的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一审宣判,几名被告获重刑。判决书显示,寿满江、方振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骗取酒鬼酒供销公司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的1亿元存款,其行为均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6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到5年不等的徒刑。
不过此案并未一锤定音。6名被告均表示要上诉。1月28日,被告之一的代理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6名被告均已准备递交上诉状。除上诉外,被告人方振的家属还表示,已向纪委部门和证监会举报酒鬼酒公司“挪用银行贷款发放高利贷”。新京报记者就此采访酒鬼酒公司,至截稿未得到酒鬼酒方面回应。
6被告遭重判,酒鬼酒3高管辞职
1月20日,湖南省湘西州中级法院一审宣判,酒鬼酒亿元存款失踪案6名被告人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主犯寿满江被判无期徒刑,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方振等5人分别被判处2至15年的徒刑。
1月28日,被告人之一的辩护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据他了解,几名被告都已经准备上诉,上诉状将于最近几日递交法院。“二审开不开庭,什么时候开庭都还不好说,但是我们这边已经准备好。”
时间回溯至两年前。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引发舆论哗然,公告称2013年11月29日,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开立“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活期结算账户,并存入1亿元存款。根据酒鬼酒的表述,2013年12月11日及随后两日,“在酒鬼酒供销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一嫌疑人通过该支行柜台,连续三日分别转出了供销公司的3500万元、3500万元和3000万元。至此,酒鬼酒存入该账户的一亿元被全部转走,“涉嫌被盗取”。公司表示已向警方报案。
2014年4月,酒鬼酒发布公告,该案件首次被称为“诈骗案”:“从公安机关获悉,这起诈骗案侦破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据了解,在宣判前两个月,酒鬼酒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000余万元。2015年8月,湘西州中级法院以“合同诈骗”开庭审理此案,寿满江、方振等6名人员站上被告席。5个月后,6被告获金融凭证诈骗罪。
面对目前的一审结果,被告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自己从业多年,这个案子是他碰上的为数不多的“有意思”的案子:“这个案件里有很多疑点和诡异的地方。”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作为主要当事人的酒鬼酒一方未有相关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且没有人被追究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件宣判前,酒鬼酒董事长赵公微、董事沈树忠、总经理夏心国等三人均宣布辞职。
酒鬼酒高管辞职跟这起案件是否有关?记者就此案联系酒鬼酒方面进行采访,对方表示需要将记者的问题传达给上级领导,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酒鬼酒公司回应。
诈骗高利贷?酒鬼酒被疑“知情”
面对案情,被告人律师和法庭各执一词。
律师称,涉案的一亿元资金分别与四方有关:一亿元资金来源方为酒鬼酒供销公司、实际用钱的一方为寿满江(杭州皎然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资金中介为罗光(金亚樽酒业法定代表人),银行方为农行浙江省杭州市华丰路支行,案发时方振担任该支行行长。
案件审理过程显示,浙江皎然实业股东寿满江,因投资杭州联合大厦等项目急需资金,由此结识了资金“掮客”,即金亚樽酒业法人罗光。
2013年11月,罗光与寿满江等人向酒鬼酒供销公司购买600万元高价酒,并支付645万元存贷差。同时寿满江要求酒鬼酒供销公司在银行存入1亿元,并做出存款一年内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调查、不开通网银和电话银行等“六不承诺”。
2013年11月29日,酒鬼酒供销公司派财务人员赵岚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开立活期结算账户。开户时,酒鬼酒供销公司未接受支付密码器、且不开通短信通知。
“六不承诺”成为该案律师辩护的焦点。
“按正常逻辑推理一下,你到银行开户,柜台提醒你开通短信提醒,和设置密码提醒,你会拒绝吗?酒鬼酒作为一个上市公司,存了一亿巨款在银行,却同意不开通短信提醒,这只能说明酒鬼酒明知这笔钱随后会被转走,换句话说,酒鬼酒是知情的,是默认的。”一名被告的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
案件资料显示,酒鬼酒供销公司在三天时间内,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将1亿元资金分79笔转入前述农行账户。
更重要的是,在酒鬼酒供销公司将一亿元存进农行前,寿满江先将1940万元的高额“贴息”回报分批打入了酒鬼酒指定账户,酒鬼酒最终从中收取1245万元。
“正常的银行存款会有这么高的利息吗?酒鬼酒不可能连这个常识都没有。”被告代理律师表示。
除此之外,地处湖南的酒鬼酒公司,为何不远万里到杭州开户?“难道湖南的银行都关门了吗?”被告律师对此也发出质疑。
律师称“西湖窃章”疑点重重
酒鬼酒供销公司的公章如何盖到购买电汇凭证和转账凭证上是该案另一个焦点。
庭审资料显示,2013年12月5日,出于“审慎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确认酒鬼酒供销公司授权的真实性,华丰路支行原行长方振与客户经理到酒鬼酒供销公司长沙总部办理授权面签手续,酒鬼酒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心国当面签字并确认。不过,当时夏心国称公章不在公司,表示随后将派人到杭州补盖公章。
据被告人律师介绍,在此期间罗光与寿满江等人与酒鬼酒供销公司财务高层商量1亿资金的具体运作模式,并曾明确告知将动用这笔资金。后双方商定以活期方式将1亿资金存到杭州,谋划期间,作为支行行长的方振不在场。
鉴于这一事实,前述辩护律师认为,酒鬼酒明知存款可能被第三方动用,即不能认定被告方为诈骗行为。“如要认定为诈骗,这些人岂不是同谋?”
2013年12月9日,酒鬼酒方面依照此前夏心国的约定,派公司财务人员赵岚携带公司财务专用章、单位公章、法人代表人名章等整套公章,前往杭州给授权书补盖公章。
12月10日,被告罗光、陈沛铭等人安排酒鬼酒财务人员赵岚到西湖游玩,以游玩方便为由建议赵岚将装有印章的随身包留在车里。
赵岚听从了建议,将包留在被告车上,随后被告寿满江到达现场,将包里的印章取走。
被告辩护律师认为这里疑点重重。“上市公司印章理应由两人分开保管,这次补盖的印章只需要一枚就够了,公司却让一个20来岁的小女孩独自携带了全套三枚公章来到杭州。”
参加庭审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寿满江等人在庭上表示,这是酒鬼酒方面和寿满江等人之间的一种“默契”。
“盗取”公章的寿满江直接赶到农行华丰路支行,将公章加盖在购买电汇凭证和转账凭证上。12月11日到13日,唐红星持加盖酒鬼酒公司银行预留印鉴的电汇凭证到银行办理转账,将酒鬼酒的一亿存款分三笔以电汇加急的方式,全部转入寿满江的“皎然实业有限公司”账户。随后,这笔款项被寿满江、陈沛铭、罗光等人分掉。
据被告方振家属表示,罗光等人在办完转款手续后曾给夏心国发短信称“事已办妥,友情后表。”不过此说法记者未获得酒鬼酒方面证实。
判决书认定,1亿元资金已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属于金融机构资金,寿满江等人系采用伪造金融凭证的手段从金融机构直接骗取。公诉机关指控寿满江等6名被告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终6名被告人一审被判金融凭证诈骗罪。
也就是说,2013年12月10日,酒鬼酒公司的三枚公章在西湖“被盗”,这一事件直接加重了几名被告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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