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老佛爷百货半年内4次“赔钱”
2015年1月、2月、4月和5月,4起诉讼陆续在法院结案,其中2起判决,2起调解。记者注意到,无论是判决结案还是调解结案,最终,老佛爷百货除退还货款外,均向消费者额外支付了金额。
针对第一起郑先生的诉讼,西城法院调解后,郑先生退货,老佛爷百货返还货款10950元,支付郑先生6000元。
针对第二场王先生的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王先生退还所购女装无袖外套,同时老佛爷百货退还王先生货款15260元,并另外赔偿15260元。宣判后,老佛爷百货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针对第三场郭女士的诉讼,西城法院判决老佛爷百货退还货款30260元,赔偿30260元并支付鉴定费300元。
针对第四场金先生的诉讼,西城法院判决老佛爷百货退还货款15075.3元,支付金先生23112.8元(含500元检测费)。
法晚记者注意到,除去退货款,该商场共“赔偿”7万余元。
材质不符违反诚信构成欺诈
记者注意到,对老佛爷百货的种种辩解,法院一一作出了否定。
对于“材质占比小,属于《FZ/T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规定的可不标注的情形”这一辩解意见,法院认为,涉案服装是毛皮制品,不是纺织品,皮毛制品与纺织品在材质、价值、工艺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因此上述标准不能适用涉案服装。
法院认为,涉案服装标识内容与实际材质不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毛皮服装》中也规定,产品标签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号型(规格)、货号、材质(面料、里料)、合格(检验)标志等内容。老佛爷百货仅标明涉案产品系100%青根貂毛,并未在标签当中将貉子毛皮标出,违反了《毛皮服装》中要求的产品标签应标明全部材质的要求,系误导消费者。
老佛爷百货辩称其不存在故意欺诈,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郭女士一案中关于“原告身份不符”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该会员注册材料中的联系方式仅留有手机号且该手机号已被核实为原告所使用,在此情况下应当认为是原告办理了相关会员信息”,买卖合同仍然成立。 共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TOPSHOP大陆首家实体店铺登陆北京老佛爷百货 TOPSHOP内地首店落户北京西单老佛爷百货 8月开业 TOPSHOP选址北京老佛爷百货 开设内地首家实体门店 老佛爷百货首季业绩增3成 2017年将开中国第二家店铺 老佛爷百货第一季增34% 2017年将迎中国第2店 搜索更多: 老佛爷百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