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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与工商总局掐架各方都委屈 电商立法迫在眉睫
http://www.redsh.com 2015-02-17 红商网 发布稿件

  其他国家对电商的监控义务又是什么态度呢?

  欧美法院对电商监控义务的态度大相径庭。在法国Hermes诉eBay一案中,判决指出,eBay是交易规则的制定方,提供了相应的页面供商家展示商品,应当被视为网络交易的中介方。因此,eBay未尽到监控义务,理应对在其网站上出售假冒物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德国Rolex 诉eBay一案中,判决指出,eBay不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且是买卖经纪人,因此负有监管假货的责任。在美国Tiffany诉eBay 案和Lancome诉eBay案中,法院则认为电商环境下的侵权监管义务归于商标权人。

  电商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不是监管部门,如果对其提出太多的义务和职责要求,可能会束缚其发展。但是电商作为一个销售者聚集的平台,如果只负责赚取利润,不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电商的发展。因此,亟须推动立法,明确电商的法律义务,划清其行为的边界。

  电商对销售者利用其平台售假是否具有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在销售者利用电商平台销售假货时,电商的法律责任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领域,在行政和刑事领域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民事领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被侵权人的责任。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款中确立的规则即“提示规则”。根据这一法条的规定,电商如果在接到被侵权人关于有商户售假的通知时,应当对售假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否则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被侵权人要主张损害扩大部分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2.对消费者的责任。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电商的两个义务:

  一是形式审核义务。电商必须审核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否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电商无法提供上述信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合理注意义务。电商应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否则,消费者可以主张电商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电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新消法的适用需要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电商没有尽到相应义务,这个证明责任特别是对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明对于消费者而言是很难的。因为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哪些属于电商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销售商销售假货等侵权行为的情形。

  完善电商立法

  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对外开放让中国赶上了互联网的改革浪潮,让中国迅速地缩小了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像阿里巴巴这样的电商也创造了诸多中国奇迹。阿里巴巴已经驶上了高速公路,未来要继续保持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面临的不仅是一个经营层面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

  假货的存在,在一定时期可以帮助解决就业,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是基于其对创新的毁灭性打击,从长期来看,无论是对阿里巴巴这样的企业还是对国家长远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欧美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呼吁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督促更多的国家签署《反假冒贸易协议》(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简称ACTA),ACTA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于明确及强化包括电商在内的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义务及责任。尽管我国没有加入ACTA,但是科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欧美国家对我国施加的知识产权保护压力,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发展对于创新的内在需求,使得我们不可忽视反对售假行为的重要性。我们亟须完善针对电商的法律法规,理清电商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才能让阿里巴巴等电商的道路更加平坦,才能让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

  第一,亟须制定电商具体义务的条款。

  如前所述,电商对售假行为是否具有监控等义务,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工商总局的规章层级较低,而且规范比较抽象,电商执行起来具有一定难度。电商应该如何作为,如何给电商的义务划定一定合理的边界,是立法亟须解决的问题。

  第二,亟须推动电商专门立法。

  工商总局宣布白皮书是指导性的,不具法律效力,这不仅是现实的情况,也是现行立法条件下的客观不能。因此,继续推动电商专门立法,规定执法的具体程序,规定电商的行为边界及法律责任,行政执法方有法律依据,才能解决现在电商和看官(消费者和被侵权人)的双重不满。

  第三,消费者和被侵权人的维权需要具体的规则。

  消费者和被侵权人可以从民事领域寻求救济,但是由于缺乏特定领域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消费者和被侵权人维权难度比较大,亟须电商立法解决这些具体的问题,为消费者和被侵权人的维权指明方向。

  阿里巴巴和工商总局的争论,实际上是缺乏电商立法背景下的产物,电商不知何去何从,工商总局执法缺乏依据,而消费者和被侵权人维权难度也很大,难免心生怨言。因此,推动电商专门立法迫在眉睫。纷争,止于法律。

  (经济参考报 杨延超作者为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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