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佳拿出的最有力证据是该地块的房产证。资料显示,1998年,康佳集团获得该宗地块的行政划拨房产证,权利人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载面积39160.5平方米,用途为工业仓储。且旧改办公室、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等部门对项目改造规划进行公示和向康佳下达缴款通知书,也从另一角度证明康佳对土地的所有权。2012年3月5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曾批复通过康佳所申报的南山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于2012年12月21日批复确立康佳作为该更新单元项目的实施主体。康佳提出的另一个观点是华侨城并未在此前政府部门规定的公示期间提出异议。
而华侨城则认为该宗地块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存在房地分离状况,其对涉案争议宗地使用权享有法律权益。华侨城回顾该宗地块的历史渊源,1979年,广东省华侨企业公司与香港港华电子企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广东省华侨企业公司以10年期限的场地使用权折价港币600万元入股合资公司。“后上述场地使用权的期限虽经延长,广东省华侨企业公司也变更为华侨城,但该公司系以一定期限的场地使用权入股的性质始终没有改变。”华侨城方律师在庭上表示。
1985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香港中旅集团公司开发建设深圳特区沙河华侨城的报告,决定从沙河华侨工业区划出4.8平方公里土地,设立深圳特区华侨城。康佳深圳总部厂区即包括在上述4.8平方公里内。华侨城同时提出,2003年华侨城集团公司与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了用地协议,一揽子解决华侨城片区用地问题时,工业用地部分计价的土地面积合共21.04万平方米,其中包括此次争议项目用地。
案情的复杂性,导致仲裁院较为谨慎。经过2014年4月16日下午、2014年4月30日下午、2014年5月9日上午和2014年6月17日全天4次开庭审理,仲裁院表示双方当事人在4次开庭当时或之后均补充提交新的证据,使争论议题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大,作出裁决的期限延长至7月31日的决定。
最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了有利于华侨城的仲裁决定,康佳不能作为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实施人,需与华侨城共同开发。仲裁庭作出仲裁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康佳虽然缴付了首期土地出让金,但尚未与规划国土部门就涉案争议宗地的城市更新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股东内斗
仲裁书中一个有意思的环节是,康佳和华侨城曾就庭审是否允许部分股东进行旁听争论不休。
而这些希望旁听的股东,就是康佳颇有分量的那些小股东。根据7月25日康佳的公告,其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近期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了公司的部分股份。本次变动前,华侨城集团持有康佳A股9593.92万股,占康佳集团的股权比例为15.94%,为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后,华侨城集团合计持有康佳A股2.41亿股,占康佳集团的持股比例为20%。
虽然贵为第一大股东,但增持股份后占比20%的华侨城依然无法完全掌控康佳。在康佳流通股股东中,就有A股市场的知名大户黄木顺,据传其通过机构持有康佳股份的市值过亿元。同时还有一大批大户潜伏在康佳的流通股股东中,他们看准的就是康佳总部厂区改造带来的巨额利润。
如果康佳独立对该项目进行开发,所产生的数十亿利润中,华侨城拿走20%,康佳的其他股东将分享80%权益。若华侨城和康佳合作开发,按照对半分权益,华侨城将一共拿走60%的利润,外部股东只能拿走40%的权益。这显然是那些中小股东们不愿接受的。
如今仲裁结果已经出来,康佳无力扭转。其表示,鉴于仲裁裁决认定本公司无权作为康佳集团总部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唯一开发主体,本公司和华侨城集团公司将协商形成合作开发方案。
不过中小股东们还有一步棋,那就是具体的合作开发方案将通过股东大会审批,而华侨城作为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将决定华侨城提出的合作方案能否通过,换言之中小股东若团结一致,将为华侨城从中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增加障碍。
在深交所互动平台上,康佳回答股民提出的与华侨城就该项目合作权益如何分成的问题时表示,该合作开发方案将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该审议程序将能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康佳的这句话意味深长。
更加紧迫的是,康佳房产证标明的土地使用权将在2015年1月期满,在这之前康佳与华侨城需尽快达成协议,以尽早与深圳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否则将增加项目的变数。
双方的博弈还将继续。(来自:中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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