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合同藏“不正当竞争”意图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季成昨日向北京商报记者介绍称,合同分很多种,而在规范的商业交往中,主要是书面合同。权利义务被文字固定下来,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成为证据,而如果没有合同,从法律讲,属于证据灭失。
对于此次华润雪花在部分区域实行合同并且签订后收回的情况,中国食品商务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分析认为,其实隐藏着“企业排他销售”的意图。
程兰提供的华润雪花、批发商、零售商的三方协议确实显示,零售商仅销售华润雪花啤酒,绝不以任何方式经销、代销或销售非雪花啤酒。“这种排他性,对于竞争对手打击非常大。”朱丹蓬说。
除此之外,一位经常接触合同纠纷案件的律师强调:“有的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了返利等条款,违背了现行的商业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公司要规避风险,常采取的手段就是不会让零售商留底儿,零售商知道这件事就可以了,以免将来发生纠纷,惹来麻烦。”
北京商报记者也从上述合同中发现,确实存在“折扣原则”一项,规定了每月“贰箱”的“折扣量”,朱丹蓬认为,这种折扣其实正是为了规避返利等违规概念的擦边球运作方式。
“雪花啤酒在吉林地区卖得特别好,能占到70%-80%份额,所以企业也挺横的,我准备卖雪花啤酒时,公司要求不专卖不给优惠政策,别的品牌都不许卖,卖了就是违规,违规会被罚。”程兰告诉北京商报记者,而这种情况,在自己认识的超市中都一样。
北京郝俊波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郝俊波昨日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合同属于民事行为,需要双方自愿同意,但对于一式两份等并没有特别强制的要求。但如果签合同的一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即具有市场优势,上述结论就要另当别论了,其一系列强势行为,可能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
季成表示,供应商和零售商的合同纠纷很多,而合同的缔结反映的应该是两方的意志,如果已经签订,说明接受了曾经的约定。至于丧失维权证据,季成建议,零售商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多咨询律师。此外,相关行业应该建立协会,以统一意志帮助维权。例如,出现优势方收回合同等不公平行为时,可以集体站起来反对,集众人之力改变现状。(北京商报) 共2页 上一页 [1] [2] 华润雪花被曝与部分区域零售商违规签订销售合同 啤酒五霸并非终局 华润雪花目标三成份额 华润雪花去年增长高于行业一倍 中高端升级见效 华润雪花西南再添棋子 茅台啤酒被正式托管 华润雪花啤酒已正式托管茅台啤酒公司 搜索更多: 华润雪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