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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欧尚超市疏忽致顾客十级伤残 被判赔23万
http://www.redsh.com 2014-03-15 红商网 发布稿件

  红商网讯:今天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施行的日子。举证责任倒置、商家欺诈要退一赔三、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这些都是新消法的“新”处。昨天,记者亲历了一场消费纠纷的审判。超市工作人员疏忽导致消费者十级伤残,最终被判赔偿23万余元。而依照新消法,结果也将截然不同。那么,从今天起,以往发生的消费纠纷怎么判是非,按照新消法还是旧消法?记者咨询了相关人士。

  事件回放

  “我一手拿着钱包、一手挽着购物篮,突然有东西从后面撞上我,我倒在地上,右肩膀磕到了,爬都爬不起来。”在法庭上,黄女士一边讲一遍简单地演示当时的情形。

  “不是撞倒,是绊倒。”欧尚超市的代表反驳。

  口说无凭,眼见为实。欧尚超市随后提供了一段事发时的视频,在法庭上被多遍回放。情况大致是这样的:2012年12月31日上午,黄女士手提购物篮在超市转悠,头转向左侧边看货架边往前慢慢走动。这个时候,超市一位工作人员打着电话、拖着运货车辆向左转到通道去,运货车辆经过黄女士身边时,底部两根长长的金属架碰上了黄女士,黄女士倒地。

  之后,超市方将黄女士送到医院治疗。当时黄女士59岁。经诊断,黄女士右侧肱骨大结节骨折、右侧肩袖不全撕裂。黄女士的手无法跟正常人一样抬到与地面垂直。

  2013年12月5日,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黄女士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期90天。在昨天上庭之前,海曙区消保委针对这起消费纠纷调解了三次,但终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被超市运货车绊倒,造成十级伤残

  争论焦点

  是否适用于《消法》?

  黄女士方认为,适用。黄女士在超市购物,是消费者。超市方对黄女士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超市方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导致黄女士受伤,应该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规定的赔偿数目以及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其第5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残疾、死亡的,其中承担责任中有这样的规定: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六倍至十二倍计算。残疾赔偿金也是如此。按照2011年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3288元。黄女士提出要求超市赔偿残疾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各139728元(23288×6=139728元)。此外要求赔偿日均护理费119元,90天共计10710元。两者相加超过29万元。

  超市方认为,不适用。在超市方看来,公司经营性质是零售卖场,向顾客提供的是开放式货架和自助购物。超市工作人员的职责主要在于维持秩序、整理货架、摆放货物等配合顾客的自助购物,而并不直接为顾客提供服务。因此,跟黄女士的纠纷不适用于《消法》,而应该用《侵权责任法》来规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黄女士发生人身损害时,实际年龄是59周岁。根据宁波市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58元),原告十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应该为人民币68116元(34058×20×0.1=681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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