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曾发生过回购一事,那怎么会有股东股票不翼而飞、股利被中途拦截的事实?背后真正的原因可能就是因为这场回购有可能是无效的。
回购无效大股东盗卖?
由于回购的股票既没有注销,又没有变更工商登记,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当年的回购更像是一场无效回购。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称,公司上市之前的回购,按照公司法或者证券法的要求,公司回购的股票有两种处理方法,一个是将回购的股票注销,二是将回购的股票分给其他股东,但是富安娜两点都没有做到,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这属于一次无效回购。
但蹊跷的是,如果这是一次无效回购,那么后来股东名下股票的不翼而飞又是怎么一回事。
据吴文斌向中国证监会举报的《关于富安娜大股东非法回购、侵占股利、变卖股东股票并将所得收益据为己有的情况说明》材料显示,2010年12月8日,富安娜大股东将公司发给他的股利13500元据为己有,2011年7月8日,富安娜大股东将公司发给他的股利24570元据为己有。
除此之外,吴文斌名下的46800股股票在未经其同意之下,被富安娜在2013年1月4日至1月13日之间,以34元左右价格私下售卖。
据吴文斌提供给21世纪网的银证转账的账户明细单中发现,被售卖的股票款首先通过银证转账到吴所在工商银行(4.14,-0.02,-0.48%)的账户,然后分别通过ATM交易,柜面交易和POS机消费,前后取走150万元。
随后,在吴致电富安娜董秘胡振超,并质问股票被私下交易一事的电话录音中,胡振超表示:“你不是当时有签署回购协议吗?这个协议有效的话,那(股份)就不是你的啦。”
事情的关键是,当初签署的那个回购协议是否有效?如果是无效协议,富安娜私自盗卖股东股票,将会承担何种责任?
据此,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樊篱向21世纪网表示:“如果属于无效回购,那富安娜私下交易原始股东名下股票其实就是盗卖股票,相当于侵犯了个人财产权,而且数额较大,这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可以申请法律诉讼。”
广东万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名献也向21世纪网透露:“公司股权归属问题的成熟认定应该是以工商登记为准,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是股权的持有者,并且享有跟其它股东同股同权的权利。富安娜大股东如果真的私下交易别人股票,这种行为确实欠妥,并且应将交易股票所得资金归还本人。”
而当21世纪网进一步提出当初富安娜股票回购协议生效的假设时,樊篱表示,如果是有效股权回购,那么富安娜大股东售卖股票的行为就属于股东个人交易,所得资金也归属于股东个人所有,不会走公司账户,但是会涉及到股东违规代持问题,会触碰到监管红线。但是这种假设成立的可能性很小,因为股票还是在原始股东名下,本人没交易,其它任何人私下售卖其股票都是违法的。”
矛盾的是,此前富安娜相关负责人公开对媒体回应称,公司从未与媒体报道提到的20名首发前自然股东发生回购公司股票行为,也没有与其它任何股东发生秘密回购公司股票行为。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富安娜版中国合伙人:26名股东离职 歃血到反目 富安娜“绝版”床上用品店家承诺不降价 转眼降700元 富安娜市场低迷 直营店扩张步伐放缓 富安娜、梦洁和罗莱家纺中报存货周转比拼 罗莱家纺赔偿10万 并向富安娜道歉 搜索更多: 富安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