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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7年没提货 百安居要收17万仓储费
http://www.redsh.com 2013-05-16 红商网 发布稿件

  红商网讯:黄先生2006年在百安居购买了6.9万元木地板,因为质量问题,他多次和商家交涉,没有提货。没想到2013年3月,百安居却要向黄先生收取178880元仓储费。市消保委昨天约谈百安居负责人,指出仓储费收取方式不合理,17万元更是“荒谬”。百安居方面却态度强硬,表示能作出的让步就是货款与仓储费相抵。

  黄先生2006年3月在百安居购买了一批“力丰地板”,当时每片地板价格为29.83元,共2316片,总价6.9万元。据黄先生介绍,当时他是一次性付款,百安居方面给了他一张送货单,该送货单的注意事项第二条中有这样的规定:“顾客购买的商品请于购货之日起三十天内提货,每超过一天收取货款价值千分之一的仓储费。”

  对此条款,黄先生表示当时根本没有“在意”。“正常情况下我也不会拖这么久不提货当时也没有人提醒我。”

  这条当时被忽略的注意事项,却在7年后给黄先生带来了超过17万元的仓储费。

  黄先生透露,当时购买这批地板是因为装修急用,可是他在下单后又一次去百安居看样品时却发现,商家提供的地板存在色差。黄先生认为这是质量问题,要求换货。“我提出换货后,对方一直没有回应。”黄先生说,“因为急用,我就另买了地板。”

  之后双方虽然有过沟通但没有达成共识。

  因为工作原因,黄先生最近5年都往返于中美,地板的事也被搁置。

  今年2月,黄先生再次向百安居提出解决地板问题。一个月后,他收到了对方的一条短信,短信内容为:“您2006年3月在我店购买的力丰地板货源在百安居,请提供原始小票,我们给予发货。另外,请您留意一下送货单上注意事项第二条,按照总部规定,您需给予仓储费每超过一天收取货款价值千分之一仓储费,合计178880元,之后再予以发货。”

  “天哪,这是在开玩笑吗?我6万多的东西要承担17万多的仓储费?”黄先生无奈地说。

  据黄先生称,当时百安居给出两套解决方案:一是退货,但要支付仓储费;二是提货,也要支付仓储费。

  不过,在昨天的消保委约谈中,百安居提出了第三套方案,即货款与仓储费相抵,也就是说黄先生自动放弃这批地板,仓储费也就免去了。

  对于三套解决方案,黄先生昨天表示,都无法接受。他表示,如此高昂的仓储费收取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常范围。

  昨天,市消保委就该事件约谈百安居。

  百安居上海区域工程经理李东军强调,17万元的仓储费并非百安居硬要向消费者收取,而是双方送货单上早已约定的,是消费者未及时提货导致的后果。他同时表示,考虑到17万元仓储费确实比较高,百安居愿意以8万元解决此事或者货款与仓储费相抵,这是百安居能给予的让步。

  对于百安居的处理方案,市消保委认为并不合理,而且百安居行为有失诚信。

  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指出,黄先生向百安居购买木地板,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而非保管或仓储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百安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提供的“仓储”系买卖行为的相关衍生服务内容。一般来说,“仓储费”是按重量(吨、千克等)或体积(平方米等)每天固定数额的标准来计收的。而此案是以“货款价值千分之一”来收取,显然与仓储无关,也容易使经营者出现怠于采取通知、货物交付、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合同等行为。

  市消保委同时表示,消费者因为怠于提货而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为“违约金”应该比“仓储费”更合理。而百安居提出的178880元仓储费,对比消费者支付的69000元的购货款,显然远远超出了订立买卖合同时消费者可以预计的范围。此外,考虑到公平原则,本着合同法中的“减损原则”,经营者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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