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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王与阿迪达斯陷和解迷局 换装再出发
http://www.redsh.com 2013-05-09 红商网 发布稿件

  红商网讯:步入5月,阿迪达斯与阿迪王再次成为公众与媒体关注的焦点。这边双方和解的消息才刚传出,那边便又有人站出来否认。

  是场外和解,还是官司继续?这原本颇为简单的选择题,如今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答案难产。

  无论结果如何,对于本土体育用品产业来说,从双方的官司纠葛中可以学习的东西有很多。

  事件回顾

  2008年8月 阿迪达斯以阿迪王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把阿迪王公司、营口个体业主郭某告上法院。

  营口个体业主郭某2006年与阿迪王东北分公司签订特许经销协议,经营阿迪王专卖店。阿迪达斯认为其悬挂的标有“阿迪王”、“Adivon”及图文组合标识,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阿迪达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对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这其中,因涉及管辖权异议、商标构成近似,该案在营口、大连、北京三地经三级法院五次审理,再次被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7月21日 阿迪达斯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2012年3月15日 阿迪达斯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商评委认为,“阿迪王”商标与“阿迪达斯”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没有侵犯阿迪达斯的商号权。但阿迪达斯认为,公司早已投入大量资金就其“Adidas”、“阿迪达斯”等商标进行宣传,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应对上述商标加强保护,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2年5月3日 阿迪王公司向旗下代理商、加盟商发函:关于我司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商标纠纷一事,最终于日前以和解形式宣告结束。该公司不再使用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商标,可使用“Adivon”。

  2012年5月4日 《新京报》消息,阿迪达斯与阿迪王公司相关案件仍在审理之中,和解协议并未最终确定。阿迪达斯相关负责人不便就此案进行更多评论。

  “和解”成疑

  5月3日,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向旗下代理商、加盟商发出了名为《关于商标及企业名称规范使用》的函书:关于我司与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商标纠纷一事,多年来,双方走过了不少法律程序均未有圆满的结果,双方出于各自企业长远发展考虑,最终于日前以和解形式宣告结束。

  根据相关媒体报道,阿迪王公司与阿迪达斯协议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阿迪王(包括经销商、区域代理商、加盟店)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商标;二是自4月7日起阿迪王公司的所有店铺不得出现三角标和“阿迪王”字样。

  针对这一协议,记者向阿迪王公司相关负责人求证。该负责人证实了阿迪达斯与阿迪王达成和解的事实,称:“法院的裁定书已经下来。”但基于双方保密协定,协议内容不得公开。

  不过,在5月3日阿迪王公司发给各级代理商和加盟商的关于商标使用通知函中,已经以书面形式就商标使用、企业名称使用、库存成品、终端店铺形象规范等几个方面清楚阐述了Adivon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这其中特别指出,“阿迪王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 是经政府相关部门合法审批并注册的企业,可以合法使用。阿迪王公司则依法享有“Adivon”等商标及“阿迪王”企业名称权。

  而商标使用通知函上“阿迪王(包括经销商、区域代理商、加盟店)不得继续在产品、包装物、宣传材料上使用含有阿迪王三角标LOGO和‘阿迪王’标识的商标”这一协议,主要是针对新生产的产品、新开店面和重新装修的店面。“4月7日之前,原有的产品和已开的店面(未重新装修的)仍然可以继续使用阿迪王的商标及LOGO,有四年的缓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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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王侵权案仍在审理 新品不见旧LOGO

阿迪王与阿迪达斯和解 未来LOGO仅剩英文

阿迪达斯状告阿迪王侵权一案经调解达成和解

阿迪达斯起诉阿迪王侵犯品牌商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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