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天相并不赞同蔡学恩,他说鄂武商并不会因被告买入其股份而导致资产流出或权益丧失,原告亦并未因被告的证券交易行为而致其股东权利受到减损。其行为并不构成民事侵权,即使存在也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处理,不应由法院进行处理。
焦点三 浙银投股票是否解冻?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后,武发投以证据保全为由冻结了浙银投证券账户中所持鄂武商的47.7187万股股票。但浙银投资亦对此案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
“原告申请保全证据,是要以此证明被告持有鄂武商股份的事实。”温天相说,被告已经自认,双方对该客观持股事实,已没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温天相表示,相关单位保管的交易记录、查询结果等信息才是持股的证据,法院已获得相关资料,再继续进行冻结被告股份已无必要。
蔡学恩认为,一旦解除,没有牵制,交易记录不能算证据。
焦点四 增持盈利是否上缴鄂武商?
武发投在《民事起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将违法通过二级市场持有的鄂武商全部9,452,705股股份出售,并将所获收益上缴鄂武商”。
据悉,浙银投的增持成本在17元-19元之间,昨日鄂武商A收盘价在19.16元,浙银投增持后小赚一笔。
温天相表示,原告的该项请求,从现有法律规范而言,系主张公司归入权。但我国《公司法》规定,归入权的行使对象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的条件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因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而获得收入。至于本案,属向公司股东行使归入权,不符合规定。《证券法》中的公司归入权为短线交易归入权,被告并未实施短线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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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武商联与银泰系的股权之争几度往返。武商联遭遇银泰系三次“逼宫”,又三度反击。
第一次是3月28日,“银泰系”增持鄂武商A股权至22.72%,仅超过第一大股东武商联0.03%。随后武商联紧急出击,与“经发投”成为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22.81%,仅超过银泰系0.09%,夺回第一大股东位子。
第二次是4月6日,银泰系持股增至23.83%,仅超过武商联1.02%。而武商联联合“武发投”后,持股比例为23.99%,仅超过银泰系0.16%。
第三次是4月13日,银泰系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至24.48%,领先鄂武商0.49%,随后武商联联合众多一致行动人却只超过银泰系0.04%。
6月9日晚,鄂武商A发公告称,武商联及其一致行动人昨日共计增持2536万股,至此,武商联集体及其联系关系方、一致行动人累计持鄂武商股票比例为2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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