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 对浙银投的性质如何认定
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是国内首起外资公司因涉及二级市场交易而被诉的案例,在法律实务界对此一直都有争议。而本案的结果无疑会具有重要的范本意义。
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1月31日实施),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其中外国投资者应为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亦可通过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实施战略投资)。
武开投作为武商联的一致行动人,将浙银投诉上法庭,法庭上的对峙成为双方在控股权争夺中都绕不开的一个环节。就目前来看,对浙银投的资质认定应该是案件的核心。据工商资料显示,浙银投为台港澳法人独资有限公司,且其股东为银泰百货(香港)有限公司,可以认定浙银投在性质上属于外资企业,但对浙银投是否“外国投资者”尚存争议。
“我理解,浙银投是否违规操作,焦点在于其企业性质的认定,这决定了其是否可通过二级市场增持A股公司的股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部的一位不具名律师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如果是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非投资性公司),那么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A股。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注册在境内的外资非投资性公司,即便其股东为外国法人,但其自身为中国法人,买卖A股股票并不受限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方式,其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从主体资格上讲不存在法律瑕疵。
而如果是外商投资性公司则不得通过二级市场买卖A股。外商投资性公司可持有股份公司未上市流通的法人股,且其身份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起人或股东,因此外商投资性公司虽注册在境内,但视同为外国法人对待,由此可知其不得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份。
上述律师还表示,单独就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投资而言,现有的监管规则是明确的。但可能由于缺少对一些关键概念的澄清,以及某种程度上不同立法机构出台的监管政策之间缺少必要的衔接和呼应,进而引起理解、适用上的歧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杨巍博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单从目前公众层面所掌握资料来看,浙银投在主体资格取得程序上可能存有瑕疵,而退一步讲,即使目前主体资格健全,其违规买卖二级市场A股并持有之行为确属违法。
不过,违法行为不等于侵害行为,杨巍表示,事实上看,浙银投的买卖与持有行为侵害的是武开投一方相对控股下的控制人地位或状态,这在外部二级市场目前并未上升为法定权利,因此武开投方面的侵权之诉很难成立。
杨巍说,本案也带来一些启发,我国本土上市公司在相对控股状态下防止敌意收购的准备工作还有待进一步细化加强;外资通过二级市场行为收购上市公司资源是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加剧的必然结果,现在还有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对本土上市资源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但这种壁垒必然会随着上述趋势的加深而逐渐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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