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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商社商标案昨日判决 国美败诉
投诉—爆料—内幕—线索—传闻
http://www.redsh.com 2011-06-24 红商网 评论 发布稿件

  红商网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国美电器远不能“消停”,在国美与陈晓官司开打之际,三联集团与国美的商标权之争已出结果,身在狱中的黄光裕也许并不甘心,但张继升却笑了。

  虽然黄光裕夺回了在国美的话语权,但是*ST三联(下称:三联商社)的原东家张继升却依然对国美“死咬不放”。

  6月23日晚间,记者获得独家消息,2年未果的三联商标权已于2011年6月23日有了判决结果,国美输了。

  两个家电零售枭雄对“三联”商标的争夺终于初步分出胜负。

  “目前国美还没看到相关的东西,不了解具体情况,如果确切我们会有回复,是否上诉也是后话。”国美新闻发言人何阳青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候表示。

  三联集团胜诉

  早在9月22日下午13时30分,三联商社诉原大股东三联集团商标一案于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9号庭开庭审理,原告为三联商社,被告为三联集团,《证券日报》记者曾应邀参加了开庭审理的整个过程,经过三个小时的审理,最终审判长宣判称:“因本案关系重大,对本案结果将择期宣判。”

  之后一直杳无音信,对于三联商社股民来说这是个漫长的等待。

  2011年6月2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证券日报》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法院宣判三联商社败诉,三联集团获得胜诉,这就意味着国美输了。

  在此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三联”商标,由于三联商社本身并不拥有“三联”商标,该商标所有权由公司前大股东三联集团掌控。

  2008年7月在经历了5次股权拍卖后,国美成为三联商社大股东。2009年年初,国美对三联商社改组之后,一系列的商标纠纷、店面纠纷、财务纠纷层出不穷。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商标的归属问题。

  为此,三联商社将三联集团告上法庭要求索回“三联”的商标权。

  国美旗下的三联商社认为,“三联”品牌是三联集团许可上市公司永久无偿使用且独占使用的承诺。而且,三联集团再次进入家电连锁领域,并开出“三联家电”卖场,损害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性和经营连续性。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三联集团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

  三联集团则认为,三联集团继续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条件已经丧失,原告无权要求无偿转让商标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开通部分有一个“鉴于条款”,该条款的内容是,1,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所有权人,2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因此“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前提已经丧失,被告已没义乌继续履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张继升笑了

  三联集团的辩护律师表示:“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产生极大的不公平。”依照三联集团辩护律师的说法:“当初之所以许可原告无偿使用(商标),那是因为三联集团是原告的第一大股东,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正如养父(三联集团)与养子(三联商社)的关系,养父许可养子无偿使用自己的财产,那是因为养子将来要养老送终。当养子已经投入了别人的怀抱,解除了收养关系,将来不可能实现养老送终的时候,养父还会允许养子无偿使用自己的财产吗?显然不可能。”

  记者在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明确了商标许可使用范围,期限和许可方式,即三联集团公司许可郑百文在家电零售领域无偿使用“三联”服务商标,许可使用期限,三联集团不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在家电零售领域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三联”商标。法院认为,当三联集团持有的三联商社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拍卖并丧失三联商社第一大股东地位后,本案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鉴于”条款的前提和基础已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告三联集团将其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原告三联商社要求被告三联集团停驶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将其转让给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三联商社承担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可上诉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总(张继升)还未看到判决书,不过他很高兴,明天三联集团内部会有个会议。”有知情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吐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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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李冰 责编:寄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