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商网讯:或许,所有企业提价都要像成品油涨价那样,秘而不宣,半夜公布第二天开涨,这样就不违法了?
联合利华这个国际日化行业巨头,近期接连受罚:先是在欧洲,被欧盟委员会罚款1.04亿欧元,原因是与宝洁、汉高结成价格联盟在欧盟8个国家操纵洗衣粉价格;然后是在中国,被中国发改委责成上海市物价局罚款200万元人民币,原因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联合利华在欧洲承认参与了价格联盟,并换取欧盟减免了10%的罚款;而在中国,联合利华则表示,“充分了解中国国情,尊重国家发改委及上海市物价局的决定”。
对比分析这两个案例,其实是很有意思的。
联合利华在欧洲被罚,其行为过失发生在2002年1月至2005年3月,也就是已经发生的操纵价格行为。而在中国,联合利华只是准备涨价、还没有涨价,就已经被中国政府制止且处罚。
从行为性质来看,联合利华在欧洲,与宝洁、汉高利用共同研发环保洗涤用品之机,协调有关产品价格,形成了价格联盟,并有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行为,违反了欧盟反垄断协议的101条,以及欧洲经济区反垄断协议的第53条。而联合利华在中国,是其负责人多次公开接受媒体采访,说“原材料价格上涨,未来产品涨价势在必行”,并通知零售商2011年4月1日起部分产品提价5%-15%,有关政府部门认为此等行为推高了市场的涨价预期,导致多地出现日化产品抢购潮,违反了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从结果来看,联合利华对于欧盟的处罚没有任何疑义,承认违法,接受处罚。而专业人士和消费者,也不会对联合利华及其盟友有任何的同情,只会认为他们罪有应得,作为消费者还会从道德上谴责他们,从消费选择上惩罚他们,因为他们的做法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对于中国政府部门的处罚,虽然联合利华接受并表示尊重,但从其声明中也可看出它并不认为自己的做法是错误的;而专业人士,包括消费者,固然对这一行政行为拥护者众,甚至拍手叫好,但不可否认,也存颇多可质疑之处。
其一,接受媒体采访说涨价压力大是违法行为吗?发改委说联合利华“多次散布涨价信息,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可有个同类的例子:贵州茅台董事长季克良在2011年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未来茅台还有涨价的空间”,而茅台也属于发改委“约谈”的对象之一,而且“约谈”后茅台还是涨价了(联合利华是约谈后 “主动”取消了涨价),且提价幅度远超日化产品,发改委为何没有处罚茅台?难道茅台就不适用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处罚联合利华错了呢,还是不处罚贵州茅台错了?同样在中国领土上,适用的法律不应有所差异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日化类产品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难道这个“企业自主定价”指的是只能下调不能上调?或者只能暗里调不能明着调?但这在有关法律法规里,似乎也没有特别标明啊?那么政府怎么管才是对的,企业怎么做才是对的?
这次宝洁、立白、纳爱斯也通知零售商准备涨价了,造成的市场反应一样,为何没有一道受罚呢?只是“杀一儆百”,可不是行政执法该有的做法。难道就是因为这些企业没有对媒体公开宣称要涨价?
或许,所有企业提价都要像成品油涨价那样,秘而不宣,半夜公布第二天开涨,这样就不违法了?
其二,涨价或准备涨价就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吗?联合利华准备涨价的消息一出,确实造成了某些地区、某些超市的日化产品非正常抢购,但这是市场的正常反应,似乎不应该从这样的结果来判断是否违法?在涨价预期强烈、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任何信息都可能引发抢购,说联合利华散布涨价信息“引发部分城市发生日化产品抢购,个别超市联合利华的产品日销售额超过正常时期的几倍甚至上百倍”,就此确定联合利华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似乎也难圆其说——毕竟消费者低价抢购,自己得了实惠,宏观上还降低了CPI水平呢!
真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的,才是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应该予以惩处的。可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在日化这样一个充分开放竞争的快速消费品市场里,是不可能做到的。反而是那些供不应求的垄断行业,此类行为屡见不鲜。
反面例子就是:政府部门多次强调能源价格过低,要提高能源价格,是不是也提高了市场涨价预期,导致抢购或屯油、停电?中石油、中石化屡屡公开说批零倒挂、炼油亏损,要求成品油涨价;而每次成品油涨价前夕,贸易商都屯油,中石油中石化停供民营加油站,各地加油站车满为患,排队熬夜加油,造成的市场混乱和恶果远远超过日化,发改委因此处罚中石油中石化或者发改委自己了吗?为何不但不处罚这些垄断企业,反而顺应其意志不断涨价?成品油价格可是政府指导价呢!政府部门的这种做法,岂不是与企业一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吗?
其三,涨价或散布涨价信息就是操纵、垄断价格吗?本来,是否违法,主要应看企业是否相互串通操纵价格,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等。可在中国日化市场这样一个充分竞争、高度分散的市场里,以联合利华的市场地位(洗发类、洗肤类、衣物洗涤类产品分别占 12%、12.6%、15.2%的市场份额),远不足以操控市场,除非联合其他龙头企业一起做。否则,如果其竞争对手不配合,或者还有足够利润空间而不跟随涨价甚至反其道而降价,岂不正可借此抢占联合利华的市场份额,让它哭都来不及?而这样的竞争,不正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对消费者、对行业都有利的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