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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购物招股书疑点丛生 未披露重要司法文件
投诉—爆料—内幕—线索—传闻
http://www.redsh.com 2011-03-01 红商网 评论 发布稿件

  在昨日确定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80元/股后,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601116.SH,下称“三江购物”)董事长陈念慈及其女儿的身家将达到30亿元人民币。

  三江购物自称是浙江最大的本土化社区连锁超市企业。根据该公司招股意向书,陈念慈及其女儿出资设立的和安投资持有三江购物71.8%的股份。此外陈念慈个人还持有9269400股,占股比例2.6%。

  不过,《第一财经(微博)日报》记者接到的举报材料显示,三江购物的招股意向书疑似存在多处尚未核实的表述:一,三江购物购并原控股公司宁波三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三江投资”)的程序是否合法;二,意向书中关于1996年出现亏损的表述是否真实。

  未披露重要司法文件

  三江购物的部分股权至今仍有一段悬案。

  三江购物招股意向书称:“2002 年5 月24 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甬仑执字第322 号、(2001)甬伦执字第595、596、597、598 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三丰集团在三江投资的股份转让给三江有限的转让款267.29万元及可分配利润50.27万元,用以清偿三丰集团所欠债务。”

  要理解这样一份法律文书需要交代几段较为复杂的股权关系。

  三江购物的前身是宁波三江购物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称“三江有限”),由三江投资和宁波大榭开发区三江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三江贸易”)于1995年9月分别出资26万元和24万元成立,分别持股52%和48%。而三江贸易又系由三江投资出资成立。三丰集团在三江投资中持股12.14%,因此通过三江投资和三江贸易间接持有三江有限的股份。

  一旦上述法律裁定书执行,三丰集团便失去了在三江投资中的股份,也就失去了对三江有限股份的持有。

  但有举报人表示,北仑区法院后来撤销了上述强制执行的文书,而三江购物招股意向书对此只字未提。

  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显示,2004年8月17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表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9日作出(2001)浙经再审抗字第25、26、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宁波三丰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中北仑区小港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宁波三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汇丰电子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北仑区小港农村信用合作社返还宁波三丰集团有限公司169.2175万元,并制作(2004)浙民再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现本院据以执行的(2001)浙再抗字第25、2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因调解而内容改变。”法院称,冻结三丰集团在三江投资的股份及分红已无进一步执行意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作出的(1999)甬仑执字第322号、(2001)甬伦执字第595、596、597、598 号民事裁定书。

  对于这份撤销北仑区法院早前法律文书的文件,北仑区法院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不了解有关情况,要记者向上级法院了解情况。而截至本报记者发稿,未能联系到浙江省高院核实上述文书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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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编:周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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