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本次事故新闻一经传播到网上,立刻引起网友热议。其中,园区的安全管理和事后赔偿成为关注的焦点。截至记者发稿,有一条留言已被顶3000多次——遭遇卡壳的游客太不懂得维护自身权益,竟然在工作人员给每人倒来一杯热奶茶,休息片刻后就离开了,没有索取赔偿。
事实上,此前已有几例向欢乐谷索赔均遭拒的案例。2009年8月16日,上海欢乐谷蓝月飞车“卡壳”后,16名车上游客与园方僵持了很久,并提出了每人赔偿1000元外加境外双飞游的要求,但因要价过高遭欢乐谷婉拒。
园方相关人士表示,160元的试营业门票其实已包含了游客意外保险,但根据园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过山车“卡壳”这种非安全事故,还不属于赔偿范围。经与游客协商,双方最终接受了退票或改签的赔偿条件。
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律师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此类事件,应该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上海欢乐谷接连发生这样的事故,说明园方疏于安全管理、技术保障,造成类似的隐患和相应的后果。”
据吴冬介绍,在国外,针对此类情况,即使没有对游客造成人身伤害,也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种赔偿不是基于填补性的,而是惩罚性的。”
他介绍,惩罚性赔偿,不是基于消费者受了多大损失,而是基于经营方本身的过错——由于没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而进行的赔偿。尤其是故意行为,即明知有安全隐患,还为了商业上的利益而继续经营,藐视法律、不顾消费者人身安危的行为,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要高于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
吴冬介绍,国外一些大型公司的惩罚性赔偿案例,多是公司早就知道产品有质量上的问题,但选择隐瞒公众,后经内部员工曝出,支付高额惩罚性赔偿。如福特汽车由于设计上的隐患造成伤害的案例,最高赔偿达几亿美元。
而获得证据的渠道,一般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政府的质监部门进行调查,获得相应证据;另一方面是一些内部人士出于良知等原因,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向媒体披露内情。
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其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警醒他人的目的。
而在中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只有一些“非典型”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第四十九条(被称为“1+1”条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可以理解为一种针对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也有相关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难以界定
针对游客的精神损害赔偿,吴冬认为,在司法事件中确实是个难题。原则上,与人身损害有关的精神损害,才可以获得赔偿。如果没有身体上的损害,纯粹的精神损害赔偿比较困难。
但他认为也并不尽然。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实际上与原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相一致。
在美国,去年也发生过一起在过山车上有人心脏病突发死亡的案例,获得了相应赔偿。据吴冬介绍,“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要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才能获得赔偿。但在法律上定性容易,定量却很难。过山车上被卡在半空中这样的情况,究竟算不算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要依事实而定。比如,到底是刚启动时就停下来了,还是在飞快的时候停下来的?”他说,在事故发生后不久,就有工作人员上去。这一事实应该是可以减轻园方法律责任的一个细节,因为所有游客被造成精神损害,应该就在那一小段时间之内。
2007年10月20日,27岁的刘女士不知自己已经怀孕月余,到北京欢乐谷乘坐水晶神翼。稍后,她出现头晕恶心症状,随后流产。她向欢乐谷索赔13万余元,而到2009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了孕妇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刘女士所称其患有的疾病及妊娠均为身体内部的病变及变化;而华侨城公司在“欢乐谷”入口处放置的提供给游客自取的“欢乐谷指南”,上面注明了园内部分体验项目不适合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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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 周凯 责编:寄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