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四位法学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则明确指出,作为一家上市的国有公司,王府井有关责任人员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在解决南宁王府井店的问题上严重不负责任,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使南宁王府井店正常营业,也没有及时与桂建公司的负责人协商减少损失的具体办法,使国家利益遭受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已经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刘兴成也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一旦证明王府井约2亿元的损失是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造成的,且损害了王府井股东的利益,可追究国企和上市公司领导层和决策层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此外,刘兴成还指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王府井如此巨额的亏损,对股东权益及股价会产生重大影响,王府井应当发布临时公告披露王府井与桂建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但截至发稿之日,作为上市公司,王府井仍未对与桂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做任何信息披露。
黄国培表示,二审结束后,桂建公司方面将向检察机关及北京国资委等相关部门递交反映材料,对造成国有资产和股民利益巨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举报。本刊将继续关注本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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