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询问保安之后,得知市场的办公区在一幢楼的五楼,招商部则在另一幢楼的一楼。到了五楼,工作人员说,这件事情他们不能做主,要找招商部。
到了招商部,一位前台的接待小姐说,当事人都没有来,她是不可能告知经理电话的。过了一会儿,一男一女两个工作人员走进另一个办公室商量了起来,接着一个女的工作人员出来说,这事还是要到对面五楼去找人的,问及找谁,她的回答还是不知道。
通过周女士提供的电话号码,记者联系上了一位“冯经理”,“冯经理”称他不过是一名普通工作人员,这件事情具体还是要问领导。问他领导是谁,他说他也不知道。
再联系上周女士事先所联系过的“张部长”,“张部长”说他就是建材五金部的部长,这件事情确实是由他在处理,但现在他人在外面,在去机场的路上,有事情要等他后天回来再说。
不过,”张部长”还是在电话中简单地回复了一下,他称他已在昨天跟周女士就此事作了沟通过,具体有三点,第一这钱是肯定能退的;第二,要办手续的话,本周就可以办了;第二,拿钱则要等到开张之后,开张时间是明年4月。对于为什么要到明年4月才能拿钱的提问,“张部长”的回答是这是由公司统一决定的。
你知道什么叫“定金罚则”?
定金,别说是像周女士这样订商铺过程中会遇到,哪怕是订制一件普通的家具,消费者都可能要跟“定金”打上交道。今天,“维权1线”栏目请了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潘永明律师来给大家结合这起纠纷讲一讲“金定罚则”。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定金合同中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双倍返还。这就是法学上的“定金罚则”。
如果周女士所说的属实,那么家居城调整商铺,没有经过周女士的同意,本来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后来经过周女士的同意,解除合同,退还定金,视为对合同的合意变更。
既然变更达成一致,家居城就应当即时返还定金,家居城工作人员以“公司统一为由”,要周女士等到明年四月才能返还是没有道理的。公司内部的规定,是单方面的行为,不能适用到平等民事主体的相对方。如果说公司的规定可以适用到对方,那么假设公司规定十年之后返还,或者公司规定说不能返还,公司就不用返还(或者十年以后返还)了?很显然,这种说法是不适当的。
共2页 上一页 [1] [2]
责任编辑:linkmal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