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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成被告 哈尔滨首例"热能损耗费"案庭审
LinkMall.Cn 2008-12-06 和讯网   评论

  二:热能损耗费应该由谁来交

  原告:房屋所有人与家乐福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家乐福承担交纳取暖费的义务,因此热能损耗费应该由家乐福承担。

  被告:应该由第三人哈电置业交纳。条例第31条规定:“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但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应由哈电置业支付热能损耗费。

  第三人:应由该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及供热合同的受益人家乐福承担,虽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热损耗费,但是这是供热合同中的附随义务,不需在合同中约定。

  三:本案是否适用供热条例

  原告:适用供热条例,家乐福虽然一直主张双方没有签订停热协议,但是2006年以前,物业公司一直对家乐福供热,既然有供热存在,就适用这一法律。

  被告:在建立合同关系的基础上,条例规定如果热用户要求停止供热,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并且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家乐福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停热协议,因为双方并未建立供用热关系,也没有签订过停热协议。

  四:取暖费与热能损耗费应该如何区分

  原告:家乐福一直称超市自行取暖,但是一间屋子不能分成两半,因此物业公司对该超市存在供暖行为。所以对方停热应该按照规定交纳热能损耗费。

  被告:在双方的租赁合同中有这样的字样:取暖费、卫生费、排污费、门前三包(门前三包的责任范围按乙方(家乐福)租赁物业在整个商场所占面积比例分摊)等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由乙方承担。虽然与哈电置业的租赁合同约定取暖费由家乐福承担,但双方约定的是取暖费,而并非热能损耗费,取暖费和热能损耗补偿费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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