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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成被告 哈尔滨首例"热能损耗费"案庭审
LinkMall.Cn 2008-12-06 和讯网   评论

  联街网讯:12月6日讯 2005年,哈尔滨哈电地产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香坊区三大动力路使用面积28198.62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2006年,家乐福超市自行采用电锅炉取暖后没有向供热单位交纳取暖费。供热单位哈尔滨市熙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家乐福未与其签订停止供热协议的情况下自行停热,应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并将其起诉到法院索赔热能损耗费共计821510.39元,滞纳金336000.95元。而家乐福一方认为,热能损耗费应该针对的是不取暖的“冷屋子”,而用电锅炉取暖、室内温度极高的家乐福超市不应交纳热能损耗费。即使交纳,也应该由房屋所有权人哈电置业(第三人)交纳。

  5日,香坊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当天已经是此案第三次开庭。庭审现场,三方展开激烈的辩论,停止用热后,是否应交纳热能损耗费成为庭审争论的焦点。法院将择日宣判。据悉,这是哈市首例“热能损耗补偿费”案。

  供热单位:超市以停热为名在蹭热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认为,热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如果可能危害其他用户就不能停热。家乐福超市所称的停热是在“蹭热”。

  哈尔滨市熙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第三人哈电置业将收取热费的权利依法转让给物业公司,因此物业公司有向家乐福超市收取热费的权利。另外,哈尔滨市物价局、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关于制订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热能损耗补偿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中注明,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按照规定应当在本供暖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供热。停热时,用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执行时间为2007年10月20日至2008年4月20日。家乐福超市未经物业公司的同意,在没有事先签订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停止供热,按照相关条例,应当对其收取热能损耗费。物业公司称,家乐福超市与乐松广场其他部分分隔不开,中间没有屏障,不具备停热条件。

  家乐福超市:供热单位强买强卖

  被告方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认为,收取热能损耗费针对的应该是“冷屋子”,因为其停热对周围人造成影响而交纳的费用。而家乐福一方因自行用电锅炉取暖,室内温度极高,因此不能交纳热能损耗费。物业公司收取热能损耗费是强买强卖。

  家乐福方认为,本案不适用《黑龙江省供热条例》。在2006年至2007年、2007年至2008年两个采暖期内,家乐福从未消费过物业公司的热能,也从未与物业公司签订过供热合同。家乐福的采暖方式为自行电锅炉取暖,因此说家乐福自始自终都未与物业公司建立过供热关系,也就不是条例所规定的热用户,不属于条例所调整的范围。

  家乐福方还认为,即使适用这一条件,那么热费的交纳义务人也不应是家乐福,而应是第三人哈电置业。条例第31条规定:“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该规定很明确,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而本案争议之房的所有权人为哈电置业,因此根据条例规定应由哈电置业支付取暖费。

庭审焦点

  一:停止用热后,是否应交纳热能损耗费

  原告:按照《黑龙江省供热条例》规定,用户停止供热后,应该按照收取供暖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热能损耗费。

  被告:热能损耗费是只有在产生热能损耗时才发生的费用。家乐福的房子不是冷屋子,而是自行采暖的热屋子,并且自行采暖的温度极高。冬季顾客都要脱掉外衣才能购物,因此家乐福的热能不但不会在物业公司处产生损耗,还会向相邻家乐福的房屋传递热能。

  第三人:使用电锅炉取暖节约能源、节省费用,但是家乐福超市和地下停车场作为整个楼体主体的一部分,如果改变供热方式,会对整个楼体的供热方式及室温是否达标有影响,家乐福改变供热方式,会影响其他业主的利益。应该收取热能损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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