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起案件,因为承认了国内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将一度有远离之势的比特币再次拉回公众视野。
这也是一个特殊的时候:自中本聪于2008年11月1日发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以来,距今刚好十年。
在此期间,比特币从纯粹网络技术的产物到逐步用于支付实践,并成为资本追逐的对象。比特币的去中心化、高流通性和安全性也挑战着现有的以国家央行为中心的货币管理体系,发行一国甚至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的数字货币成为各国探索的重大问题。
虽然比特币在技术上的运用并无争议,但其性质的判断却众说纷纭,亟待法律层面的明确。为此,《法制日报》记者就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这一关注度很高的问题,与多位业内专家展开对话。
对话人
广西民族大学华南区块链大数据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 齐爱民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电子商务法工作委员会副会长 汪 鹏
新加坡IBD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陈礼贤
《法制日报》记者 张 维
是否被承认为货币
记者: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在法律上能否被承认为货币?
齐爱民: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名称上有“币”,但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其属性与货币无关。去中心化的比特币是基于密码学原理而非一个具有信用保证功能的权威机构运行,它运行的底层技术是区块链。通过技术上的设计,比特币平台上的所有交易记录可以在所有参与节点间同步,参与者在如此高透明性的网络环境下进行交易,有效地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
货币的本质在于其背后的信用,而比特币代表了一种新型的货币形态,其所依托的数学算法和共识机制能否建立起与当前国家信用背书相同的信用体系是判断比特币是否是货币的关键。对此,我国2017年出台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属性,进而采取了比较严格的监管策略。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将比特币界定为合法财产还是数据,法院均否定了其货币属性。
汪鹏:随着互联网由信息互联网向价值互联网转化,人们开始尝试通过数学算法来建立交易双方的信任关系,使得弱关系可以依靠算法建立强连接,从而推进金融等需要高度信息对称才能顺利完成的交易活动的大规模实现。比特币这种电子支付系统使得所有参与者可以放心交易,而无需一个中心化的机构进行中介。
陈礼贤:在理论上,信用是货币的本质,也是其可以成为交换媒介,具备支付、定价与贮藏等职能的根本原因。不同货币的信用表现形式不同,在货币的原始阶段,信用仅存在于承认某种特定物为货币的群体之间。
当法定货币出现以后,货币不仅体现为发行机构的信用,更体现某一国(或地区)政府的信用。因为国家信用的背书,持有法定货币的任何人都不用担心货币的正常使用问题。
是否可认定成数据
记者:目前已有案例将比特币作为数据进行保护。在罗全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一案中,被告人通过在QQ群散播木马程序,经远程操控中木马病毒的电脑,篡改被害人苏某的比特币钱包的联系人收款地址,收到被害人错误转账的比特币后兑换成人民币,造成被害人15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今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也以相同罪名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仲某。仲某通过使用管理员权限,盗取公司100个比特币(后归还90个)。
由此,是否可以将比特币的性质就认定为数据呢?
齐爱民:大数据时代,数据成为基础生产资料,数据的自由流通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为此,我国民法总则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明确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但是对于何为数据、数据与虚拟财产之间的关系尚缺乏进一步的指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一部分司法机关并不认同比特币的“财产说”,坚持比特币的“数据说”。这种观点较为保守,将比特币通过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方式保护的弊端在于,其仅仅在刑事领域保护,必须依托于特定的计算机系统,且只有在达到量刑标准时才予以保护,而没有在更加一般的意义上肯定其财产价值。
汪鹏: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没有将比特币当作财产,而是当作计算机系统的数据予以保护。实际上窃取比特币也就是窃取比特币的私钥,确实是窃取了一组数据,只不过这些数据的价格不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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