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条又补充道,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产品风险情况,定期组织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开展日常经营行为检查,重点检查备案情况、标签信息等内容。
公众号“浙里辨妆”在导读中分析指出,入网产品信息发布检查相当于事前检查,而日常经营行为检查是事中检查。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了线索转送和处置情况报告两项义务。具体而言,平台经营者应当将发现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的线索,转送后者实际经营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每季度将本平台发现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涉嫌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处置措施,书面报告经营者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上述行业专家也表示,报告线索是为了清源治理,报告处置结果是为了看平台责任是否落实。双报告制度是净网清源整治机制的固化。“这属于事后监管,与事前、事中同属于一条链”。
同时,意见稿也提到,鼓励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李锦聪认为,平台商品信息同步给药监的系统关联,可以随时监测到市场的经营情况,也方便抽查追溯到某个商品在哪些平台有销售,同时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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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管将进入“双管齐下”时代
针对监管部门,意见稿也提出了相关要求。
比如针对管辖权,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管辖。不过,若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同时,意见稿还强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实际经营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经调查认为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涉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化妆品标签标示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住所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上述行业专家指出,此举充分总结了“线上净网线下清源”整治的经验,明确了净网清源同步处置机制。
“这次征求意见稿有意义,也有亮点,从制度上完成了化妆品监管的一块重要版图。”郭晓峰指出,意见稿全面、系统地落实了化妆品经营平台的监管义务和细节。过去,各电商平台的化妆品内部监管属于自成体系。这次意见稿给出了规范、统一的指导标准,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意义重大。
他还强调,过去很长时间,化妆品监管一直是以线下为主。随着线上化妆品占比的增大,相关部门也逐步加深了对线上化妆品的监管,比如组织了“线上净网,线下清源”等活动。这次意见稿的出台,为全面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提供了有力支撑,也标志着化妆品监管即将进入“双管齐下”“两手都要硬”的环境。
需要注意的是,意见稿强调,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化妆品的,不适用本办法。有业内人士指出,“跨境电商一直缺乏监管,很多不符合中国化妆品法规的产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销售给中国消费者”。
对此,上述行业专家解释道,跨境电商不同于一般贸易,是一种新业态,有专门的跨境电商产品管理规定。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跨境电商的有关监管安排。
来源:化妆品观察 文/董莹洁 共2页 上一页 [1] [2] 关注公号:redshcom 关注更多: 化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