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状告拼多多在“砍价免费拿”活动中使用虚假数据隐瞒规则、欺诈消费者的上海律师刘宇航部分胜诉了。
7月5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就刘宇航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运营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公开宣判。
法院认定被告不构成刘宇航诉称之欺诈,构成知情权侵害,一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宇航赔偿损失400元;驳回刘宇航其余诉讼请求。
同日,刘宇航在朋友圈转发了这一判决结果,并配文称“小胜”。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本案已经到此结束。
7月6日刘宇航对雷达财经表示:“我认为本案有上诉的可能,因为欺诈是‘故意’,侵害知情权是‘大意’,我对此不认可。”
法院认为拼多多“砍一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雷达财经了解到,法院认为刘宇航未能就其所主张的欺诈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
首先,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曾在刘宇航购买加速礼包前向其推送了所有六项涉诉欺诈信息;其次,从加速礼包的购买路径及使用规则来看,购买礼包仅是参与砍价活动的可选项,而非必选项,普通消费者并不会将“加速砍”与“包砍成”混为一谈;再者,结合已查明事实,刘宇航使用礼包砍掉了0.03元,该使用效果与“最高可抵3-8人帮砍”描述基本相符;最后,刘宇航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虚构奖品数量、虚假抽奖等欺诈行为。
与此同时,法院判定拼多多对于砍价进度信息的披露方式存在一定瑕疵,侵犯了刘宇航对“砍价免费拿”活动的知情权。
判决书中提到,本案中被告的披露瑕疵主要涉及关于砍价进度的披露方式不精确、有歧义,以及对砍价规则设置了不方便的链接等。倘若经营者能够及时、准确、直观地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则可减少部分消费者一定的时间、精力、人脉、流量等支出。这些损失虽然并不构成对用户现有财产的有形损害,但从损失内容来看亦具有财产性属性,应予保护。
在刘宇航看来,本案判决最大的现实意义有两点:一是判决明确确认商家举办营销活动应当保障消费者对活动相关内容的知情权;二是承认消费者的时间、精力、人脉、流量等支出具有财产性属性,应予保护。 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注公号:redshcom 关注更多: 拼多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