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于以开出来的石头与商贸公司陈述不相符且没有收到货为由要求退款,其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小于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拒收快递,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涉案石料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小于承担,继而未能提交涉案石料的后果也应由小于自行承担。故法院判决驳回小于的诉讼请求。
在直播间购物时,主播展示的商品实物有可能与下单链接上展示的商品并不一致。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此时,消费者需要对买卖双方约定的商品质量、其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承担举证责任。这就需要消费者在直播购物时,注意对主播所描述、承诺的商品质量状况进行取证,在浏览网页时可以对商品的宣传图片或文字截屏保存,同时保留好商品原件,并对其进行拍照保存,以便后期出现纠纷时维权。
直播带货出新规平台责任难推诿
对直播带货的规制,立法、司法实践正从传统的对直播间主播身份的关注,转变为对直播内容及直播平台、直播间法律责任的关注。
以前对于直播带货法律责任的探讨,集中于带货主播个体责任。“带货”的主播可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代言型主播、销售型主播和生产型主播,其身份也相应地区分为广告代言人、销售者、生产者等不同角色。从法律视角来看,不同角色所需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样有所区别。
随着直播行业的日益成熟,个体在隐退,主播们纷纷成立自己的公司或加入MCN公司进行直播带货活动,就是我们常见的经营一个直播间。
同时,经营直播带货的直播平台,也与其他平台不同。互联网直播平台、互联网音视频平台等以生产、提供内容为主营业务的平台,为其用户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因此,如果直播平台上存在电子商务活动,也会被认为符合《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场景+功能”的电子商务平台认定标准。
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同时,《办法》还对直播营销平台相关安全评估、备案许可、技术保障、平台规则、身份认证和动态核验、高风险和违法违规行为识别处置、新技术和跳转服务风险防范、构成商业广告的付费导流服务等作出详细规定。
例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履行对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在此规定下,如果直播平台未能举证证明履行了审核义务,就要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后,多了一份保障。
由此可见,当消费者在直播间被“割韭菜”之后,可以追责的主体有主播、直播间的经营者、直播平台,涉及产品质量责任的,还可以找生产者主张权利。
多管齐下推动直播带货行业健康发展
首先,分类分级监管,推动监管科学化。直播带货发展至今,已不再只是家电、日用品的商品营销,更有基金、理财、保险等金融服务类直播带货。然而在直播平台上并未进行区分投放,导致金融直播营销主体混乱,或隐藏诈骗风险;直播营销行为存在销售误导风险。直播带货平台应当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帮助不同消费群体进行产品甄别。
其次,夯实平台责任,推行平台认证机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网络直播平台负有身份、商品真实性审核义务,对于直播间经营状况进行动态管理,并制定、发布关于直播内容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基于上述法律义务,规范直播间和主播带货行为的最好方式就是推广平台认证机制,对于消费者评价好、商品和服务内容真实性高的直播间和主播进行平台认证,如此,既将平台责任实体化、可视化,又使消费者可以直观选择有保障的直播间进行购物消费。
最后,用好大数据,增加消费风险提示效率。平台将消费者身份信息与消费行为进行动态匹配,例如对于未成年人消费者,一旦发现存在大额消费、烟酒类未成年人不宜等异常消费行为时,及时发送提示信息,联系其监护人,减少出现监护人只能通过诉讼撤销未成年大额消费的情形。
相信随着直播带货行业的日益成熟,分类分级监管科学化的推进,以及带货主播个体责任与直播平台责任的完善,直播带货行业将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更舒适的购物体验。
来源:经济参考报 共2页 上一页 [1] [2] 关注公号:redshcom 关注更多: 直播带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