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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杀熟、二选一”!市场监管总局: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17日公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选一”、数据“杀熟”、网络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等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面临更严格、更细致的监管。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七章40条,包括总则、网络竞争行为一般规范、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在“总则”部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以及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部门、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经营者义务等内容。

  围绕一些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技术加持”转移到线上的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网络竞争行为一般规范,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混淆、虚假宣传、虚假交易、商业诋毁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上新的表现形式予以细化。《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重点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流量劫持、妨碍干扰、恶意不兼容等予以细化。

  针对新型不正当竞争手段更加复杂隐蔽的实际,《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结合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予以细化,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规制反向“刷单”、屏蔽广告、“二选一”、数据爬取、数据“杀熟”等行为,并列举了行政执法中适用该法条应当考虑因素,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考虑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地、结果地可能涉及全国,《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原则,与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衔接,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在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查办过程中经营者的配合义务。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专业性强等特点,《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规定,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视情况引入第三方技术、审计机构,以及专家观察员等参与协助案件调查等。

  《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加强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衔接,对行政处罚法有关没收违法所得的内容予以规定。

  据了解,2018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门增加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为制止和预防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有效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总局今年启动《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制定工作,在汇总、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来源:央视 总台央视记者 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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