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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设为默认同意

  10月20日电 20日,市场监管总局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网络交易监管与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网络交易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网络交易信息数据报送与提供、用户信息的收集使用、具体经营行为规范、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等。广大公众可提出意见,于11月2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办法》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遵循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各方权益的基本理念,结合当前网络交易监管执法实际制定的,主要坚持科学严谨,着眼制度建设全局;民主立规,广泛吸纳意见建议;在制度规范性和执法实践性之间力求统一;在权益保护与经济效率等关系上寻找平衡等原则。

  在网络交易监管与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方面,《办法》明确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着眼于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对于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与交易安全。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进行链接跳转提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

  在网络交易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方面,《办法》允许自然人网店经营者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明确规定了由该经营者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或者使用的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为其出具网络经营场所地址证明。

  在网络交易经营者信息公示方面,《办法》主要依照《电子商务法》规定细化了网络交易经营者身份信息公示的具体要求,特别是明确了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当持续公示其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自我声明、实际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平台,平台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在网络交易信息数据报送与提供方面,《办法》主要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及依法免于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

  《办法》提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1日至1月15日、7月1日至7月15日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包括: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联系方式、网络店铺名称及网址链接等信息;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络店铺名称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办法》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在用户信息的收集使用方面,《办法》主要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对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等内容。

  《办法》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基于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必要性、范围、方式,并不得采取一次概括授权方式,或者以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手段,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财产信息、社交信息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被收集者授权同意。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在具体经营行为规范方面,《办法》主要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售等。

  《办法》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虚构交易;编造评价,或者教唆、诱导、胁迫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评价;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使用虚假的广告宣传、促销方式、样品、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商品或者服务标准等。

  在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方面,《办法》主要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情况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权。

  《办法》规定,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广告及其他商业性信息。经消费者明确同意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拒绝接收方式。消费者拒绝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并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涉及消费者非主动立约的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自主选择有关方式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全部服务期间内,为消费者提供显著、免费、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有关方式的选项,并在展期、续费等日期前5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来源:中新经纬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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