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务部网站12日消息,即日起至3月12日,商务部就《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电子商务平台应该在四十八小时内公示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书、信息摘要以及处理期限等信息。
来源:商务部网站
《意见稿》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以下信息或信息的链接标识: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更新公示信息。
《意见稿》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意见稿》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实施后四十八小时内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处理决定书、信息摘要以及处理期限。处理期限届满后,终止公示。
《意见稿》指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并持续公示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每个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区域应当明示自营或者他营。
《意见稿》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通知后,经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四十八小时内在专门区域公示该通知。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或相关通知的基本情况说明。
《意见稿》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至少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该信息,直至电子商务经营者停止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或其经营账号被合法注销。
《意见稿》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公示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约谈。情节严重,需进一步采取措施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其出具书面行政整改意见,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记入电子商务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公示虚假的;信息公示错误,经申请后仍不更正的;信息公示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公示义务的履行不符合规定的。
(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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