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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近一年的电子商务法仍待细化完善

  实践中,生物识别信息泄露事件确实发生过,比如,深网视界泄露人脸识别图像等信息。“传统个人信息或者一般个人信息泄露后可能还有机会弥补,但‘脸’这种生物识别信息丢了以后可能会发生不可逆的结果。”崔聪聪说。

  因此,崔聪聪建议,我们有必要确立生物识别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以及对外提供等有效的安全保障制度,建立数据保护影响评估。这会涉及对技术和应用的评估以及网络运营者保护能力的评估,原则上法律不对技术进行评价,但目前互联网的技术和应用确实有可能会对个人造成很严重的影响或带来很大的风险,因此,有必要突破技术中立原则,对新技术、新应用所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

  “对网络运营者保护能力的评估也就是对其个人信息或者数据的保护制度及保障能力的评估,评估其是否能够适应大规模的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特别是收集敏感信息以及生物识别信息,只有经过评估通过后我们才赋予其收集的机会。评估应贯穿整个数据生命周期,包括收集、使用、存储以及对外提供甚至到销毁整个过程。”崔聪聪进一步建议。

  争议解决机制的探索

  在目前已经巨大且还在不断增长的电商行为体量下,每天都发生着各种各样的争议,与会专家就如何发展多元、非诉讼性争议解决纠纷,如何完善消费维权渠道、建立监管新模式进行了探讨。

  武汉仲裁委员会互联网仲裁院院长母洪春分析,数据化时代发生的纠纷已经不再以纸质合同为主体,而是以互联网技术方式记录履行、实施的过程,因此,电子商务纠纷与普通商务纠纷相比,呈现出跨区域性、标的额较小、频发性、纠纷主体虚拟化的特点。

  在她看来,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不是特别适应电子商务纠纷的发展,因为诉讼主体、管辖权很难确定,诉讼成本也需要考量。解决电子商务纠纷更多是依靠在线协商和调解。“一般来说,在线仲裁成本低、程序更加灵活高效,在线仲裁是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当事人登陆在线仲裁平台就可以完成仲裁整个审理流程。”

  她提到了武汉仲裁委员会在2016年建立的网上仲裁云平台,集互联网受理平台、在线审理平台、电子证据交换平台以及多维送达平台为一体的智能化的互联网仲裁服务平台,功能包括平台实时监测文书送达状态、人工智能的文书生成和电子签名系统等。

  由于目前电子商务纠纷较多采取平台调解、协商、在线协商等方式,母洪春建议,电商平台可以引入在线仲裁、诉讼纠纷解决手段,建立多元化纠解决体系,重构在线争议解决程序。此外,在数字经济的时代,技术手段越来越先进,法律服务不再局限于事后解决纠纷,争议解决机构可以从交易源头进行风险管控、有效进入交易流程,运用区块链、电子存证相关技术,协助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全过程商品质量的责任和追溯制度,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纠纷的预防机制。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杨晓军提到,近两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对微商、在线旅游、砍单、网络个人信息泄露等方面都开展了体验式调查,对网络交易的方方面面开展了商品与服务的社会监督,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他建议,在电子商务法的大框架之下,通过互联网+立法约束互联网行业,探索建立互联网+征信体系的监管新模式,以互联网+监督平台完善消费维权渠道,利用大数据、趋势预测、品牌管理、信息追踪、舆情预警等手段使消费者维权渠道更加畅通。

  “更重要的是,形成互联网+教育的氛围,建议消费者理性、科学、绿色消费,在消费过程中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网络交易新模式下,消费过程中事前事中事后要留有证据,以便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时候更容易、顺畅。”杨晓军说。

  (来源:法治周末 记者:郝若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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