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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是否垄断 不可一概而论

  离开市场谈“滥用”没有意义

  在如今的很多报道中,都直接把“二选一”看成了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认为它会破坏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但事实上,这种判断是没有意义的。要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前提是要能判定行为的实施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这一点其实很难给出确切的答案。

  根据一般的反垄断分析流程,要界定市场支配地位,需先从“相关市场”问题入手进行分析。“相关市场”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指的是反垄断案件所涉及的产品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案件中,要根据“替代性原理”,并借助专业工具,才能完成对“相关市场”的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反垄断意义上的“相关市场”,通常和我们直观上理解的市场不同。例如,在“3Q大战”中,人们直观上理解的市场应该是即时通讯市场,而在最后的判决中,法院则没有采用这一观点。同样,在“二选一”问题上,很多人直观地认定“相关市场”是B2C市场,但究竟这个认定对不对,恐怕存在很大争议。

  在认定了“相关市场”后,人们才可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不少人认为,在认定“相关市场”时,主要看市场份额状况。但事实上,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份额虽然重要,但绝非唯一判定指标。要判定市场支配地位,除了要看份额,还要综合考虑市场壁垒、市场进入动态、涉案主体对于资源的掌握状况等因素。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相较于传统经济条件,电商平台条件下的市场份额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关联程度要低得多,因此在认定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时,很有必要参考市场份额之外的其他指标。

  只有在认定了“市场支配地位”之后,实施“二选一”的企业才有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但即使如此,最终认定涉案企业是否违法,还需要根据行为的事实、行为的后果综合加以判断。只有那些真正对竞争、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的“二选一”,才能被认定为违法。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二选一”其实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它本身是中性的。只有那些由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在总体上对社会产生了净损害的“二选一”行为才是应被打击的,而对于其他的“二选一”行为,我们应给予包容,不宜一棍子打死。

  (来源:科技日报 陈永伟 作者系《比较》杂志研究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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